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9607908
大小:32.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0-04
《重庆市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重庆市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70913(颁布时间)19971001(实施时间)重庆市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3日公布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 罚则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以及产品质量的
2、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适用本条例。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条例,但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超过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第四条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循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用户、消费者、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单位,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第二章
3、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包括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验等形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生产、流通领域中组织对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部分企业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规划、管理,市级监督抽查计划由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市以下的监督抽查计划由所在地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要求,可以组织对生产、销售某类产品的全部企业的产品进行统一监督检验。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可以组织对重要生产资料,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
4、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产品进行定期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验计划、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由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下达。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公布或者告知被检者。第九条 对质量问题突出、群众投诉集中的产品,实行售前报审、报验制度。报审、报验产品目录由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 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的依据:(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三)产品标识中明示的内容、实物样品、产品说明、产品广告、合同中的质量约定、承诺与技术要求等;(四)国家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
5、理部门批准的质量监督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规则。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需检验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进行的抽查检验,不得向受检者收取检验费,所需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受检者不得支付;(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检验,不得向受检者收取检验费,所需检验费在其自有资金中列支,受检者不得支付;(三)根据用户、消费者、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单位反映进行的监督检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费由受检者承担,产品质量合格的,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四)统一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及售前报验所需检验费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收取;(五)委托检验费由委托人承担。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
6、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国家或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计量认证、实验室审查认可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合格证书》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其他有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机构,经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后,承担委托范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任务。本条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检验员证书后,方可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样品,由受检者提供。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或
7、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必须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或检验员证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样通知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书等有效证件,才能向受检者抽取样品。抽样方法、数量应当符合标准或者有关规定。抽取的样品应当封样并妥善保管,检验工作完毕留样期满后,除损耗品外,应当退还受检者。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检验结果应当送达有关部门、受检者或委托人。受检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