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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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

2、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

4、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

5、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6、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

7、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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