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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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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监管目的)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保证人防工程质量和防护效能。第二条(监管主体)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监管范围、对象)1、监管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2、监管对象: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四条(监管内容)(一)检测机构资质监督管理。1、开展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补充评审、
2、认定。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通过认定的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前应当向省人防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接受人防部门的监督指导。2、开展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资质证书。(二)对检测机构检测活动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1、防护设备检测机构是否向省人防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2、是否在资质认定范围开展检测活动;3、是否有转包、分包或者允许其他机构利用本机构的名义从事检测活动的行为;
3、4、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5、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6、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监管方式)(一)资质备案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前应当向省人防部门申请告知性备案,省人防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备案。(二)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具体方式包括:1、抽查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2、核查检测机构的检测档案资料;3、按比例组织检测项目的复核性检测;4、随机开展检测活动的全
4、过程跟踪检查。第六条(监管程序)(一)省人防主管部门发布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并经过省人防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的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二)检测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检测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检测机构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委托方确认后,由防护设备定点企业或者施工单位归档,并报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
5、门备案。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应当作为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要件之一,纳入竣工验收报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作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单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签发结建人防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项目竣工防护质量认可文件的依据之一。第七条(监管措施及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3、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4、发现有不符合国
6、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1、超出资质认定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2、允许其他机构利用本机构的名义从事检测活动的;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4、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5、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6、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8、转包、分包检测业务的。(三)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
7、定结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立全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信用考核评价结果和不良行为信息。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检测机构列入黑名单。(五)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检测机构作出
8、相应的处理决定。第八条(行政问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监管工作保障措施)(一)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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