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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政法学院2008年——2009年秋季学期《犯罪学》课程论文《罪刑相适应的犯罪学意义》学生姓名:纪雅琴学号:0620401516系别:国际法商系授课教师:岳平时间:2008年11月15日-----12月15日上海政法学院2008年——2009年秋季学期《犯罪学》课程论文罪刑相适应的犯罪学意义*纪雅琴内容提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罪轻规定轻刑、轻判,罪重规定重刑、重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由刑事诉讼而判处的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犯罪的性质与严重程度相称。对犯罪本质的认识直接或间接源于犯罪原因导致的犯罪现象之实体存在。各派学说都体现了犯罪原因-犯罪现象
2、-犯罪本质-刑罚目的-刑罚体系的关系链,从而论证了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控制为内容的犯罪学与以犯罪与刑罚为内容的刑法学的一个契合。 关键词:罪刑法定;刑罚个别化;罪责刑相适应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演进在远古时代,结果责任盛行。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这一客观事实,就要对其行为者予以制裁,而不过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及其罪过问题,“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血还血”,充分反映着原始社会浓厚的同态复仇意识,中国古代存在的“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则进一步体现了刑罚的等量报应。18世纪西方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强调犯罪与刑罚在程度上的比例关系,他说:“刑罚的轻重要有协
3、调,这是很重要的,因为我们防止大罪应该多于防止小罪,防止破坏社会的犯罪应该多于防止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在我们国家里,如果对一个在大道上行劫的人和一个行劫而又杀人的人,判处同样的刑罚的话,那便是很大的错误。*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商系0645班,学号062040151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91页.”他进一步指出:“惩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惩罚轻重[法]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上海政法学院2008年——2009年秋季学期《犯罪学》课程论文19世纪末,正当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发展到顶峰
4、时,它却遇到了现实的严峻的挑战而陷入困难,完美的按照刑事古典学派理论建立起来的各种刑事立法,并没有减少犯罪现象,反而犯罪量剧增,尤其是累犯、再犯的大量出现,使得以“行为”为核心的旧派理论难以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于是,应运而生的刑事人类学派及其稍后的刑事社会学派开始向旧派理论全面发难,他们批评只关心犯罪刑为的差别,而不注意犯罪人的不同,只是机械地认为“罪犯只是一种法官可以在其背上贴上一个刑法条文的活标本。”“把罪犯在一定背景下形成的人格抛在一边。”他们指责刑事古典学派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的唯一方法,并按犯罪刑为及其后果的轻重实施所谓的“罪刑对称”的做法,实际上
5、是“忘记了罪犯的人格,而仅把犯罪刑为抽象的法律现象进行处理。这与旧医学不顾病人的人格仅把疾病作为抽象的病理现象进行治疗一样。”[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111页新派的代表人物龙勃罗梭指出,刑罚存在的唯一根据是防卫社会,主张社会责任论。根据社会责任论,刑罚不再是与犯罪刑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是应与犯罪的危险状态相适应,或者说是以需要给予何种程度的处罚才能使之重返社会而不再犯罪作为衡量的尺度。刘麒生·龙勃罗梭犯罪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38,367页.龙勃罗梭首次提出刑罚要与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新派的另一代表人物菲利
6、引用杜迈尾尔的话:“罪犯是一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医治的道德(我愿意再加上生理)病人,我们必须对他适用医学的主要原则。我们必须对不同的疾病适用不同的医疗方法。”因此,菲利主张根据犯罪人的个人特征适用刑罚,唯有如此,才能实行有效的救治。这就是要求实行刑罚个别化。刑罚个别化是指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刑罚价值评价,主张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由此形成刑罚个别化。刑罚个别化来源于新派代表人物李斯特的刑事政策学说,是19世纪刑罚改革的产物。“刑事政策主要以特别预防为其目的。因犯罪人犯罪性大小程序以及犯罪性形成之过程等均各有不同,故各个犯罪人在矫治其犯罪性之需要上亦因
7、人而异。伸言之,对其行为之处遇,须依各个犯罪人或犯罪人之个性及需要而个别化。李斯特曾曰:‘刑事政策并非对社会的,而是对个人的,是以个人的改善教育为其任务’。”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法学研究,2000(1)。不难看出,主观主义刑法学派将社会责任论作为其刑罚理论基础,强调社会防卫,认为刑罚的标准是人的主观恶性,刑罚的轻重应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要求给予不同的罪犯等质的刑罚,通过刑罚个别化,实现特殊预防。在现代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中,客观主义刑法学派与主观主义刑法学派之间的鸿沟已经填平,两大学派的基本刑罚思想日趋融合。代写硕士论文从各国刑事
8、立法来看,古典学派倡导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已经得到修正,刑罚个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