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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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强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交通工程质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抢修的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及相应附属工

2、程。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设计文件审查、试验检测、施工监控等工作的单位以及交通工程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10建立健全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发挥交通工程

3、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平台的作用,提高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第六条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和配合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将交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施工监控等单位。新建一级及以上等级的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设计文件审查,取得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其他新建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设

4、计文件审查。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交通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根据用地环境、水文地质、施工条件等方面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对于桥梁、隧道、港口工程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新设备的交通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出具的设计文件中对施工组织和施工监控内容提出具体要求。第九条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坚持节能减排、合理控制造价的原则,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的优化意见。第十条10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的

5、要求,根据交通工程特点制定工程监理细则,选派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质量实施现场监理。第十一条对结构复杂的桥梁、隧道、港口工程,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全过程施工监控。从事施工监控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工程特点和合同约定,制定施工监控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施工监控资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移交建设单位。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标准化质量管理,制定施工方案。对新建一级及以上等级的公路、大型以上桥梁、隧道、港口工

6、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建设用原材料(水泥、沥青、钢材、支座、锚具、伸缩缝、交通安全通信设施等)、成品半成品(圆管涵管、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商品沥青拌合料等)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向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经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费用由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第十三条外地试验检测单位需要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应当到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试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设立检测项目台账,按照有

7、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独立开展试验检测业务。试验检测单位对经检测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留存不合格的试件。第十五条试验检测单位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0(一)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试验检测业务;(二)涂改、出租、出借资质等级证书;(三)使用无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试验检测业务;(四)转包或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业务;(五)对同一施工项目接受多方委托;(六)出具虚假试验检测结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到交通工程质量安

8、全监督机构办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质量监督申请书;(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三)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工程,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工程,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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