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税收法制员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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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市地税系统推行税收法制员制度的思考一、税收法制员制度的提出2001年,新税收征管法明确提出“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由法制员对基层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分权和制衡对税收执法权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达到规范税收执法的目的,无疑是实践征管法规定的有益尝试。2004年4月20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42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

2、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2005年4月2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召开的全国税收政策法规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对安徽省地税系统建立的法制员制度给予充分肯定,并明确指出,今年要进一步“推动县级税务机关税收法制员的配备,探索推广设立专职法制员的做法。”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andassessmentRegulation(ProfessionalEdition)(DL/T5210.2-2009~DL/T5210.8-2009);1.9thequality

3、checkoutandevaluationof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code(DL/T5161.1-2002~5161.17-2002);1.10thenorms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he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supervisionregulations2005年10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提出,“要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要进一步健全法制工作机构,不能成立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税务机关

4、,要配备专职税收法制员。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培养、选拔、配备一批法律专业人才。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在经费、手段等方面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二、法制员制度在全国税务系统的实践与发展1、安徽建立税收法制员制度是安徽省地税部门在全国地税系统的一种首创。法制员的诞生,源于宣城市地税部门两起官司“侥幸胜诉”之后引起的居“安”思危。2000年5月,宣城市发生了第一起税务行政诉讼案,案由是服装经营户董某因不服旌德县税务局北乡分局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将北乡税务分局告到了法庭。庭审结果,税务局胜诉。但这起案件暴露出税务执法中的两个问题:税务员送达

5、处罚文书时没有要求纳税人填写送达回证;“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一栏填写不准确。同年,宁国市地税局作为第二被告被纳税人告上法庭。结果地税局也胜诉,但税务执法中也存在:税务员执法时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且核定税款不全。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andassessmentRegulation(ProfessionalEdition)(DL/T5210.2-2009~DL/T5210.8-2009);1.9thequalitycheckoutandevaluationof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code(DL/T

6、5161.1-2002~5161.17-2002);1.10thenorms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he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supervisionregulations官司过后,旌德县地税局迅速选拔两名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税务干部专门从事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规定所有外送文书必须经他俩审核后再送达。法制员的雏形开始形成。2000年12月5日,宣城市地税局正式出台《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创造性地提出在基层分局建立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在广德、旌德两县开展法制员试点工作。法制员的名分由此确立。2002年11月21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率印发

7、《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试行)》、《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规程(试行)》(皖地税[2002]179号)。该省合肥、阜阳、淮南等地市、县级地税局均全面推行税收法制员制度。2、山东:山东省地税系统2005年4月制定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3、江西:江西宜春袁州区地方税务局2007年制定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4、海南:海南省地税局2008年8月制定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5、河南:河南省濮阳市地税2011年3月制定税收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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