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3号令)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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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3、 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航道

4、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第3次部

5、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航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维护航道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建设活动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三条航道建设实行

6、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

7、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航道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实施;  (三)监督航道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航道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航道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廉政建设情况;  (七)指导、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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