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ID:12362700

大小:35.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16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_第1页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_第2页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_第3页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_第4页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航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维护航道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建设活动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三条 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

2、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

3、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航道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实施;  (三)监督航道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航道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航道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廉政建设情况;  (七)指导、检查下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航道建设违法行为;  (九)法律、行政

4、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六条 航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监察制度。  第七条 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依法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

5、料,办理开工备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 航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进行。政府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根据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

6、件;  (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七)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九)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 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依法确定建设项目投资人;  (二)根据规划与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人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四

7、)根据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八)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

8、程序。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展航道建设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二)建设方案应符合航道规划;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