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燃气锅炉房设计过程中涉及规范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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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燃气锅炉房设计过程中涉及规范的清单燃气爆炸在燃气设计中,谈到锅炉房就绕不开两本规范,《锅炉房设计规范》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另外《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都有互为补充的内容。·《锅炉房设计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设计: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7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450℃;热水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70MW、额定出口水压位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180℃;

2、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设计(这里就包括真空热水锅炉、导热油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在使用中是固定的)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特》中锅炉定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

3、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不适用于:⑴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⑵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注意“或”,也就是只要有一项不符合就不适用,功率0.1MW相当于用气量10Nm3/h);⑶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这两个0.1数值在针对中小型的工商业户的时候会经常遇到,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但是无非就是通过系统或者本身设备参数使其不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的规定。《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2.1条——锅炉一般应当安装在单独建造

4、的锅炉房内。锅炉的安装位置和锅炉房应当满足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5.2.3条——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燃料供应管路应当采用无缝钢管(对比《锅炉房设计规范》第13.3.11条——燃气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标《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有关规定;燃气管道的连接,除与设备、阀门附件等处可用法兰连接外,其余宜采用氩弧焊打底的焊接连接。第13.3.5条——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

5、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焊接时应采用氩弧焊打底;用气体做燃料时,应当有燃气检漏报警装置。因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所以只执行14版规定即可。14版中对锅炉房的设置要求规定如下(第5.4.12条):1.  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临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临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临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对比《锅炉房设计规范》第15.1.1条——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4t/h或单台

6、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设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1】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2】,(对比《锅炉房设计规范》第4.1.3条——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临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外墙部位。)并应

7、符合下列规定:1.1.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1.2.  采用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1.3.  锅炉房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3】(对比《锅炉房设计规范》第4.3.7条——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到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2.非独立锅炉房

8、,其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第4.3.8条——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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