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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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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企合作育人机制的缺陷及创新 [摘要]校企合作育人共同构筑育人机制是提高高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只有创新保障机制,使校企合作法制化、行政化和制度化,从根本上保证校企合作育人的长效机制,才能使校企合作育人的任务落实到实处。 [关键词]校企合作育人机制法制化行政化产学研 [作者简介]张广贤(1957-),男,江苏洪泽人,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就业与创业指导;周天一(1981-),男,江苏南通人,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团委书记,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江苏南通226007)左晓琴(1969-),女,江苏南京人,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宣传部部长,助理
2、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广东广州510470) [课题项目]本文系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课题“高职院校企合作发展、合作育人的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D/2011/03/079) [中图分类号]G7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4)05-0022-02 一、校企合作育人机制目前存在的缺陷 (一)观念陈旧,合作速度缓慢 有些教师认为校企合作就是让学生下厂劳动锻炼,学生要真正学到知识,还得是通过教师的课堂讲授;有些学生家长认为学生到企业锻炼就是为了让他们吃苦,接受锻炼和磨炼;有的学生认为到企业就是劳动实习,老师管不到可
3、以自由了;等等。带着这样的思想,学生下厂实习多半是处于“无政府”状态,很少有人关心学生在厂里的情况,认为到了企业就是企业的事了,应该由企业管理,老师可以不用担心了。这样,学生实习阶段就处于无人管理的现状。另外,企业安排学生在一个岗位上实习也就一两个星期的时间。对此,很多学生认为下厂实习没有学到自己所需的实践知识,只是走过场而已;部分家长认为校企合作中学校不负责任,收了钱不管事,企业得到廉价劳动力,故也心存意见;厂方也有怨言,认为学生下企业打破了他们安全生产经营秩序,但看在校方领导人的面子上又不好推脱。 (二)制度模糊,合作步履维艰 校企合作中目前大多只是专注于学生的实习实训或顶岗实习,如何
4、高效利用双方优势,加强优势互补、强势合作,还没有一个权威性的制度规则可行,因而导致高校丰富的人才资源和企业的先进设备没有被充分利用,没有发挥其最大效益,学生的理论学习与实践环节的衔接也不牢固,教师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结合度也不高,无法形成“教学做,产学研”于一体的长效合作机制,从而导致教研分离、学做各异、产学不配的问题。 (三)调控不力,合作难以纵深 政府部门已认识到高职校企合作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但是,在如何组织、管理、监督和保障上缺乏得力的具体措施和必要的实施政策。校企合作的鼓励机制、调控机制、考核机制和评价机制尚不健全,对合作中成功的典型范例缺乏大力推广和必要的奖励。校企
5、合作的权责利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实施的章程,如学生实习实训中的耗材费、机器磨损费、企业技术人员给学生上课的课时费、师傅带学生的辛苦费、学生顶岗实习中的报酬、工伤事故的责任分摊等,都没有形成一个有权威性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法规可循。责利不明,导致企业缺乏积极的动力,校企合作难以向深度发展。 二、校企合作育人机制的创新 (一)校企合作法制化 国家应成立校企合作机构来专门研究制定法律法规,理清校企合作过程中不相适应的矛盾。我国职业教育起步较晚,1996年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为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极大地促进了职业教育的蓬勃发展,也促进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培育了大量的职业技术人才。随着
6、职业教育的深度发展,校企合作越发成为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抓手,但光靠这一部法律是解决不了纷繁复杂的问题的,尤其是高职教育中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往往是政策性的多,法律性的少;柔性政策多,刚性政策少;泛泛的多,具体的少;提到的多,执行的少;教育部门文件多,企业方面文件少;指导性文件多,规定性文件少。以上种种问题导致校企合作方面问题多,解决少,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缺乏一个可操作性的纲领性国家法律法规和与之相配套的、具体的、能够贯彻执行到底的地方法规。 在制定校企合作政策的时候可以参考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是世界认可的职业教育的典型范例。德国除了有《职业教育法》外,还
7、有《青少年劳动保护法》《职业教育条例》,各州还对《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制定了配套性的法规和政策,详细规定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并在其贯彻《职业教育法》的过程中制定了执行政策,为校企合作打开了方便之门,提供了法律保障。学习和借鉴国外职业教育经验,要不断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制定校企合作的专门性文件,国家法律研究部门,在修订《职业教育法》时,应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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