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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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病保险制度文件  篇一:大病保险合署办公制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大病保险合署办公制度  为了保证大病保险工作的有效落实,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服务参保居民,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县级支公司与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合署办公制度,成立大病保险联合办公室。  第二条双方协商制定医疗巡查方案,共同或委托公司巡查人员对医疗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挂床、不合理用药、诈骗等现象。  第三条双方医疗审核人员共同对定点医院报送的案件进行审核,防止不合理用药、扩大赔付比例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实现一站式服务。在能够

2、即时结报的定点医院实行即时结报;非即时结报的案件在基本医保管理机构实现同步结报。  第五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探讨解决方案、完善制度落实,更好地为广大参保居民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  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XX〕19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XX〕2605号),促进城乡居民

3、大病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参保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XX年3月12日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具体做法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

4、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向符合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医保相衔接的大病保险业务。部分地区建立的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也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保人为地方政府授权的部门;被保险人为大病保险开展地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医保的全部参保(合)人;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无特别指明,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保

5、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优先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通过提高运行效率、服务质量、风险管理水平、医疗服务和费用监控能力,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树立良好的市场信誉。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五条保险公司总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三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  (二)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

6、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  (四)依法合规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能够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和单独核算;  (六)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能够对大病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  (七)具备完善的、覆盖区域较广的服务网络;  (八)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九)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大病保险相关数据;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同一保险集团公司在一个大病保险统筹地区投标开展大病

7、保险业务的子公司不超过一家。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整合资源,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子公司做好大病保险业务。  第七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总公司具有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资质;  (二)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大病保险业务;  (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配备熟悉当地基本医保政策,且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队伍,能够提供驻点、巡查等大病保险专项服务;  (五)当地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公布并及时更新具有资质

8、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保监局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公布并及时更新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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