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助管理与发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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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资助管理与发放意见为切实加强各类惠民财政补助性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减少发放环节,降低行政成本,确保财政补助性资金安全、及时发放到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XX)3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财县〔XX)732号)精神,现就各类惠民财政补助性资金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发放提出如下意见:一、财政补助性资金的范围本方案所称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农业、流

2、通、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民政)、村组等所有涉及农民的财政补助性资金。二、财政补助性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财政补助性资金全部按照“公正公开、整合集中、定时发放、方便高效”的原则,通过财政建立的农户“一"通”存折,由县(市)区代发金融机构统一集中打卡发放到户。具体操作上就是要实行指标统一下、资金一户管、补助一卡(折)发、服务一站办、收支一本账。(一)指标统一下。财政补助性资金实行县(市)区财政统一管理。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发放时间要求,在上级补贴政策、标准和资金数额明确的前提下,对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财政所编制的到户清册进行

3、审核汇总,提出审核意见后,及时将财政补助性资金指标统一下达到各乡镇(街道)财政所。(二)资金一户管。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所辖区域内的本级金融机构开设“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专户”,对各级财政安排的所有补助性资金,根据各项补助资金分配落实情况及时拨至“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专户”,确保按时发放。(三)补助一-(折)发。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县(市)区财政部门提供的当期发放分户花名册电子数据和相关要求,及时将各项补助资金集中划入为农民(或居民)开设的个人账户中。各项补助资金统一使用一个存折(卡),农民(或居民)持存折、凭个人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到金融机

4、构支取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补助资金,不得为乡镇(街道)、村抵扣税费和其他任何款项;不得以集体或他人名义代领;不得抵扣农户(或居民)历年陈贷和利息;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兑付补助资金。(四)服务一站办。乡镇(街道)财政所要依据农业、林业、计生、民政、教育等部门编制的财政补助性资金分户花名册,对补助对象、项目、标准等有关事项进行登记、审核、调整和汇总,并将补助资金分户花名册及各项补助发放标准、发放时间、举报电话等在村务公开栏等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拍摄成照片备查;公示无误后,将花名册输出打印并加盖公章上

5、报县(市)区财政局。(五)收支一本账。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性补助资金收支管理账簿,设置财政补助性资金会计,负责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和专户核算,并按补助资金类别设置台账,反映各项补助惠民资金发放情况。三、财政补助性资金集中统一发放的实施步骤市于XX年起首先试行财政补助性资金集中统一发放。目前共有31项资金纳入了“一卡通”管理和发放。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市应于XX年1月1日前将所有财政补助性资金纳入“一卡(折)通”财政专户发放。其他县区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和发放按如下步骤实施:(一)调研准备阶段(XX年2月1日前)。各县

6、区做好宣传发动、学习考察、制定方案、基础数据统计、有关数据公开公示等工作。乡镇(街道)财政所要会同各有关站所和社区,认真做好各项补助资金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加大财政补助性资金的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对于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公示要求,督促村、社区组织及时将每项补助的种类、标准、对象、依据、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拍摄成照片备查。乡镇(街道)财政所要通过发放宣传册、制作宣传板报等便于群众接触、了解的各种形式,宣传国家对农民的补助政策,全面、

7、准确地公开政策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组织进行财政补助性资金政策和软件应用培训,使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尽快熟悉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和发放的要求。同时,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深入乡镇进行调查研宄,制定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规程,规范财政补助性资金的管理。(二)组织实施阶段(XX年2月2日至4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录入农户(或居民)基础信息,将已审核并张榜公示后的分户花名册电子信息提供给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部门将信息提供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将资金发放到户。各县区财政要全面实行县乡内网联接,加强乡镇(街)财政网络及信息建设,积极推广统一的信息

8、通达软件系统,做到乡镇(街道)财政资金信息在乡镇财政所与上级财政部门之间的双向传递。(三)总结验收(XX年5月1日至6月5日)。对改革工作全面总结验收,搞好资料归档,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6月5日前,相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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