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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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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2009年4月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4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人民政府命名的评选和管理。第三条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由市劳动模范大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人事、农
2、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组织和部门组成,在市政府组织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表彰大会的总体工作方案;(二)审核劳动模范推荐人选;(三)确定劳动模范的奖励标准;(四)审议劳动模范日常管理中需要明确的重大事项。筹备委员会下设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二)指导、协调和处理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三)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四)筹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四条在推进社会主义
3、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荐评选为劳动模范:(一)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四)在苦、脏、累、险等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五)在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六)在节约能源和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七)在深化改革、对外开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4、八)在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九)在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的。第五条评选劳动模范,应当面向基层,发扬民主,坚持重业绩、重贡献、重先进性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职工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核,经市劳动模范大会筹备委员会复审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二)农民劳动模范,由村民委员会民主推荐,上报乡(镇)、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核,经市劳动模范大会筹备委
5、员会复审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三)个体劳动者劳动模范,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民主推荐,经市劳动模范大会筹备委员会复审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进城务工人员在企业就业的,按本条(一)项规定的程序执行;从事个体劳动的,按本条(三)项规定的程序执行。被推荐人选是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还应当经工商、审计、税务、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监察等有关部门同意。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评选为劳动模范:(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二年内或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三年内的直接责任者和企
6、业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三)未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或者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四)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欠缴社会保险费未改正的;(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六)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八)受到刑事处罚的;(九)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侵害职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十)有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的。第八条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命名表彰劳动模范。市劳动模范大会闭会期间,对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7、,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并予以表彰。第九条对被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命名机关颁发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给予物质奖励。第十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命名机关可以撤销其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三)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第十一条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按照劳动模范评选程序申报,经命名机关批准撤销。同时收回奖章、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第十二条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劳动模范的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并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第十三条濒临破产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停发职工工资的
8、,由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按不低于劳动模范所在单位上年度人均工资60%为劳动模范垫付生活补助费。第十四条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为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1997年1月1日之前离退休的市劳动模范,按月发放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其标准为:获1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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