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9553942
大小:30.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03
《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广州市政府(颁布单位)19950605(颁布时间)19950605(实施时间)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开业审查与登记第三章 货运市场与货运交易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和道路货物运输交易行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根据国家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货物运输市场(下称货运市场)和从事货物运输交易(下称货运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局(下称市交通局)是本市的货运市场和货运交易的行业主管部门。
2、区、县级市交通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货运市场和监督货运交易活动。市、区、县级市交通管理总站(下称交管总站)是交通局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的职能部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货运交易活动参与监督、管理。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货运市场。第五条 货运市场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市交通局统筹、布局和调控。第二章 开业审查与登记第六条 申请开办货运市场以及从事货运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他人房屋、场地设施作为经营办公场所的,应有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其中经营货运代理业务的,营业用房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经营货
3、运配载业务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经营仓储理货业务的,其永久性库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或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经营存放车辆业务的,其封闭硬地的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二)须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外,还应有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或资产;也可持有本项数额的合法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作为事故赔偿保证金。(三)经营货运配载的,必须有3名以上持有市交通局、市工商局联合核发的《广州市道路运输经纪人资格证》的业务员;经营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的,按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配载业户,应设有押运员、仓储理货员、业务员、装卸工。(四)聘用的员工须签定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理货员
4、、装卸工和装卸机械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五)应配备安全、消防设施,经营仓储理货业务的,还须有与仓储量和货类相适应的装卸机具。(六)危险品仓储及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七条 开办货运市场和经营货运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开办货运市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交通局申请,由区、县级市交通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交通局批复。(二)经营货物运输、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存放车辆的,向车籍和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交通局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央、省驻穗和市属单位及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向市交通局办理有关手续;跨省、市经营货运配载和运输的,按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程序审批。(三)经
5、营货物运输的,还须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证向经管的交管总站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其中经营期不满90日的,发给临时营运证;非营运车辆进行一次性营运的,应到经管的交管总站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交通局应在接到开业资质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批复。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管总站应在接到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报告之日起10日内,按其营运车辆数予以核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证照,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年审。第九条 开办货运市场和从事货运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下列规定登记注册:(一)在市区范围
6、内,开办货运市场以及在货运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交易管理分局(下称市场分局)办理登记注册;从事货运交易的公司和货运市场外的市属企业及中央、省、外地在广州开办的企业,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二)在市区范围内其他从事货运交易的区属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到所在区的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三)在县级市范围内开办货运市场以及从事货运交易的企业和个人到县级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凡在市工商局及市场分局登记注册的货运市场和货运交易经营的,由市场分局负责监督管理和年检;在其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由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年检。第十条 货运市场开办
7、者和从事货运交易经营者需合并、迁移、变更经营范围及停业、歇业的,应提前30日到原核发证照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业的又未纳入货运市场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经营证照。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经营。第三章 货运市场与货运交易管理第十二条 市交管总站可设立货运市场管理机构(下称市场管理机构),加强对货运市场经营活动和货运交易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