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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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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的互助制度 篇一:中国古代的特权制度 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1]文化本身受到地理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也因此和西方法律文化不同,中国古代的法律和西方的法律也各自呈现不同的特点。 一、中国古代特权法产生的原因 首先,中国是一个大陆国家,人们生存的土地在他们看来就是整个“世界”,他们缺乏海上希腊人的冒险精神。孔子说:“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2]就说明这点。对土地的重视,是农业国家的一大特点。土地满足了人们生存发展的需要,在此基础
2、上形成了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后来形成氏族部落。中国古代社会经过几次大的氏族部落战争形成了统一的国家。战胜的宗族部落成员成为国家的统治者,从而完成了自身身份的转变,是典型的“氏族国家”。 其次,中国古代的氏族部落战争频繁,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部落首领需要发号施令,加强个人的权威;部落中的战士需要服从,需要牺牲个人的利益以服从全局的利益。这种产生于兵戎之中的权力,就是“法”的温床。[3]由此可以观之,中国古代的法强调对权威的服从。 再次,部落首领个人的权力在战争中得到加强。那么如何巩固和加强这种权威就成为统治者要解决的问题。 统治者为了平衡本部落内部各个阶层的利益,需要制定一系
3、列的制度规范来实现整个社会的有序化。中国封建社会的三纲,就是秩序化的体现。高高在上的君王如何才能与处于平地的民众区别开来呢?君王与民众之间需要一个媒介,这个媒介就是官员。这使官员有必要拥有特权。此外,中国古代社会是血缘社会,统治者的亲属当然毫无疑问地享有特权。 二、中国古代特权法的表现 中国古代的礼强调“等差”,“别异”,具体体现在祭祀、服饰、礼仪、服制等方面。在法律上突出表现为“八议”制度。所谓“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凡属八议特权优待范围以内的贵族官僚,除“十恶”外,流罪以下减一 等,死罪则根据其身份和
4、犯罪情节由官史集议减罪,报请皇帝批准,此谓“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八议”制度是封建法律与司法的特权性的集中表现,展示了中国古代特权法的精髓:通过整套互为呼应的律文,使贵族官吏的犯罪处罚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以致完全逍遥法外,而这一切均是在合法且合礼的旗号下进行的,法的公平要求与礼的差等性在古代中国实现了奇妙的合一。[4]以上这些是特权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原则上的体现。 从中国古代的立法来看,能突出体现等级特权的罪名有:1.奴隶社会的“变更等级名分罪”它是诣在维护奴隶主阶级等级特权的罪名。在奴隶时代,天子、诸侯、大夫各有与之名分相适应的礼乐服制,违反者治罪,甚至为天子制作棺墩不
5、符法定标准,也要处死刑。总之,中国古代社会通过这些罪名的制定,严格维护着等级特权制。2.能突出体现等级特权法的刑名就是赎刑。从内容上看,赎有金赎、赀赎、役赎,而金赎只适用于有一定身份的上层人物。由于赎刑只对有产者(转载于:小龙文档网:中国古代的互助制度)有实际意义,故实行结果是“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法不 一。”这就表明,赎刑之制在中国古代社会是专为少数剥削统治者减免刑罚而设置的,为他们享有法律特权提供了保障。[5] 中国古代严格的等级制度,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特权的存在。中国古代的犯罪“特权”主体在诉讼的提起,案件的审理,刑具的适用,刑罚的适用,行刑的场所等方面都享
6、有充分的特权。比如“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即大夫以上贵族及其妻犯罪可不亲自出庭受审,而由属吏代理参加诉讼活动;又比如贾谊的“刑不上大夫”,这里的刑仅指肉刑。少数特殊阶层的人之所以能免除肉刑,是因为刑人非人,君子不近刑人。大夫等命臣又实为天子、国家的肱股,体现天子、国家的尊严,故不得如外族、庶众一样,具有刑人身份的结果[6],必须对他们的犯罪做变通处罚。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法律植根于封建等级社会,打上了深深的等差特权烙印,这是由当时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对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中国古代特权法对现代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宗法等级社
7、会,是孕育特权法的温床。特权虽然构建了稳定的社会秩序,但是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腐败问题就是特权的结果。 腐败是社会不公的表现,特权是产生腐败的温床,欲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就要对权力加以限制。为了更好地实行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完善行 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全社会树立“法大于权”的意识与观念,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使法真正能够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2.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普法,使人们乐于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为遏制腐败建立广泛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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