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间政府合作机制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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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域间政府合作机制的建构  [摘要]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经济全球化时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一大趋势。中国加入WTO以后,在加快与国际社会接轨、尽快融入全球化世界的同时,如何加强国内各区域间的经济合作以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同样是中国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从分析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实现的体制性障碍入手,探讨了现阶段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路径选择问题,认为区域政府合作是现有体制下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区域政府合作;政府职能;规划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3.16.026  [

2、中图分类号]F2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3)16-0042-02  区域政府合作的目的,从根本上说,就是通过行政性力量基于对市场规范的共识,扫除行政壁垒,促进区域内部要素的流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最终形成一个统一的地域经济组织,即区域经济共同体。这一合作机制与传统体制下的地区合作与发展不同,它必须是建立在分享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合作行为。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各地方政府利益独立化的制度背景之下,区域内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行为是一种利益驱动下的战略选择,区域政府合作框架必须是基于各地的共同利益之上

3、,并且使区域内的地方政府意识到只有选择合作策略才能增进和分享共同的利益。  1区域政府合作机制的建构思路  1.1区域政府合作必须构建一个统一协调的市场竞争规则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键是市场竞争规则的一体化。欧共体创建和欧盟运行的实际经验表明,一个统一的协调的市场竞争规则对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机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区域内各政府应实行统一的非歧视性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清理各类法规文件,逐步取消一切妨碍区域市场一体化的制度与政策规定,取消一切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区域壁垒和歧视性规定,促进市场的

4、发育与完善。  1.2区域政府合作必须要有跨行政区的制度性的组织协调机构  由于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建立跨行政区基础之上的,为了消除局部利益对区域共同利益的侵蚀,必须在分立的行政区基础上形成共同的内在机制,并在保证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共同政策和制度规范,实现组织体系内的超行政区的协调与管理。  1.3区域政府合作必须强化对区域内交通、港口、通讯等基础设施的统筹与管理,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体化  基础设施的一体化是区域一体化的基本架构,交通、港口、通讯是推进区域一体化的重要基础,也应该是区域整体规划的核心。没有基础设施

5、的一体化,不仅使现有的资源与设施空置与浪费,而且也极大地影响地区间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提高了区域内的交易成本。目前,由于受条块分割体制的影响,跨区域基础设施很难实现“无缝隙”衔接,甚至地区之间竞相追求大而全、小而全,严重影响了区域整体形象,制约了经济效率的提高。  1.4区域政府间合作必须构建区域经济特色,充分发挥产业竞争力  区域整体竞争力归根到底在于产业的竞争力,而产业竞争力的关键在于产业区域特色优势的形成。因此,区域内各地必须从自身的比较优势和竞争力出发,统一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区域产业政策。各地政府要充分尊重企业的意愿,

6、努力为企业的跨地区扩张和竞争创造更为宽松的条件和环境,在竞争中进行产业整合,在竞争中形成合理的产业分工和区域优势。  2现阶段我国建构区域政府合作机制的理性选择  在现阶段,要建立区域政府合作机制并确保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转,直接取决于我们能否建构起良好的制度环境、合理的组织安排和完善的区域合作规则。  2.1良好的制度环境:制度基础的完善与体制的改革  2.1.1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首先,必须提高宪法权威,强化宪法在统一国内市场中的作用。在宪法中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分割市场的行为,其条文核心是“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国

7、内自由贸易”;明确、细化违宪审查程序,切实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以宪法诉讼、行政诉讼等方式防范、惩戒分割统一市场的行为,尤其是抽象行政行为。其次,完善相应的竞争法来阻止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竞争法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主要包括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反限制竞争法就属于反垄断包括反行政性垄断的根本大法。  2.1.2改革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分税制  鉴于长期以来中央与地方之间“治乱循环”所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后果,我们必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分税制:首先,进一步合理界定政府事权,划清

8、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并以此为基础划分税制。其次,建立规范化的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一般包括:一般性补助即税收返还;专项拨款补助;特殊因素补助等。再次,应调整税费关系,规范政府收入,同时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  2.1.3建立科学的地方政府官员的绩效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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