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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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解析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解析郭捷西北政法大学Nor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sandLaw【摘要】《劳动合同法》在适用范围方面较之于《劳动法》:一是扩大了适用主体的范围,二是将非典型劳动关系及事实劳动关系等纳入调整的范畴。劳动合同法对适用范围的界定,直接牵涉到我国劳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局,关系到不同主体的利益及其保护,必然在立法过程中经历反复的论证和博弈,同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以全面理解、具体诠释和对立法精神的探究。【关键词】适用范围;适用主体;非典型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AnalysisOn

2、scopeofapplicationtoLaborContractLaw【英文摘要】“LaborContractLaw”inthescopeofapplicationcomparedtothe“LaborLaw”:firstly.itexpandsthescopeofthemainbodyofapplication,andsecondly,thattheatypicallaborrelationsandfactullaborrelationsthatthescopeoftheregulation.LaborContractLawtod

3、efinethescopeofapplicationinvolvesinChina’sreformoflaborpersonnelthemanagementsystemoftheoverallsituation,withdifferentinterestsandtheprotectionofthemainbodyinevitablyexperienceinthelegislativeprocessandhasrepeatedlydemonstratedthegame,whileintheimplementationprocessals

4、orequiresbefullyunderstood,thespecificinterpretationofthelegislationandthespiritoftheInquiry.【英文关键词】scopeofapplication;themainbodyofapplication;atypicallaborrelations;factullaborrelations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直接关系到我国劳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局,关系到劳动力市场的有序运行,关系到不同主体的利益及其保护,因而在立法过程中的争论和博弈在所难免,尤其是

5、在《劳动合同法》应否突破我国现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上讨论较多。笔者认为,《劳动法》是一部综合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目前尚不具备全面修改的条件,站在法律体系构成的位价角度,《劳动合同法》应定位在《劳动法》的特别法或者下位法,坚持其适用范围不能突破《劳动法》规定的观点是有道理的。但《劳动法》毕竟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初期即1994年制定颁布的,实施13年来,我国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走向深入,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劳动合同立法应基于现实劳动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现行制度基础上适度扩展,才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良性发展,有利

6、于广大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并不改变《劳动法》综合性调整劳动关系的地位,《劳动法》调整就业关系、劳动关系、一定范围的失业关系及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监督管理等。而《劳动合同法》只是在对劳动关系范围的界定上有所突破,当然不可能调整就业关系、失业关系及其他附随劳动关系。具体而言: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在适用主体层面扩大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劳务派遣机构等;对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关系进行了拓展性的界定;对事实劳动关系给予了必要的保护;在非典型劳动关系方面规范了劳动派遣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及兼职劳动关系,等。一、民办非企业

7、单位等组织的界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1]它是不同于我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独立的社会组织。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有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我国《劳动法》没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主体加以规定,我国的民事法律对此也没做具体调整,客观上造成了这类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长期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状态,使当事劳动者

8、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劳动关系是否纳入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各国或地区的做法并不一致。美国劳工法有关类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适用范围,经历了一个排除、纳入的过程(CornellUniv.(1970)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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