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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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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6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实施科教兴青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科普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
2、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禁止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传播迷信、伪科学以及不健康、不文明生活方式的活动。第三条科普工作应当注重实效,因地制宜,面向基层,与生产、生活相结合,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便于公民参加的方式进行。科普的内容应当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第四条科普的对象为全体公民,重点是公务员、青少年、农牧民和城镇劳动人口。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开展科普活动,应当根据其特点和需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运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第五条科普是公益事业。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3、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都有开展科普工作的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本地区的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科普专业队伍和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召集,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
4、关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参加。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科普事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二)审议科普工作年度工作要点并检查落实情况;(三)协调本地区和部门间的科普工作;(四)促进各部门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科普工作。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由本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科普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第十条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发挥科普工作主要社
5、会力量的作用,参与制定科普规划和计划;推进科普网络和组织建设,支持社会组织和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开展科普工作;鼓励科技人员进行科普研究和创作;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第三章社会责任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在农村牧区开展下列科普活动:(一)农牧业生产知识宣传和技能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市场信息服务;(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三)建立科普示范基地和农牧业示范点,引进推广适合当地特点的籽种、畜种和农牧业先进生产技术;(四)农牧业病虫害防治和生产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五)推广普及
6、太阳能、沼气等能源和节能技术;(六)进行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知识和科学生育观念等内容的宣传;(七)适合农村、牧区的其他科普活动。第十二条科技人员应当深入农村牧区,开展科技服务,帮助农牧民掌握先进实用的生产技术和方法;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推行科技特派员下村服务制度。第十三条村(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科普工作,支持并发挥农村牧区专业技术协会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农牧民学习和掌握科学生产、生活的新知识。第十四条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教育纳入素质教育内容,通过实验教学、现代教育技术
7、、实践课以及夏令营等途径,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培养青少年的科学兴趣,提高青少年的科学素养、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提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面向青少年开放实验室、研究场所、观测站、技术推广示范基地等,开展科普活动。第十五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本辖区内开展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公共卫生、疾病预防、健康保健、优生优育、安全自救以及再就业职业技能等相关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第十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科普工作。各类报刊应当开辟
8、科普专栏、专版;电视台、广播电台应当开办科普栏目,播出科普节目,发布公益性科普广告;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加强科普书籍和科普音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声讯服务台和网站应当提供科普类信息服务;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图书馆、文化馆(站)、演出团体等文化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第十七条国土资源、农牧、林业、人口与计划生育、文化、卫生、环保、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有关科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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