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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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1988)国务院令第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楼堂馆所基本建设加强管理,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楼堂馆所分为非经营性的和经营性的两类:   (一)非经营性的楼堂馆所包括:办公楼、会议楼、大礼堂、招待所、展览馆、纪念馆、俱乐部、干休所、疗养院、有较高级装饰的干部宿舍和干部病房以及以各种中心为名的此类项目;  (二)经营性的楼堂馆所包括:旅游旅馆(含宾馆、饭店,下同)、涉外公寓、写字楼、游乐场以及其他经营性楼堂馆所项目。   第三条 属于经营性的涉外旅游旅馆、公寓、写字楼,根据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

2、进行建设,除特殊批准的以外,主要建设一些中、低档标准的项目。  第四条 下列建筑物,按当地一般民用建筑标准建设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高于当地一般民用建筑标准或者建设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下同)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一)文教、卫生、体育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业务需要建设的教学楼、档案馆、研究楼、资料楼、实验楼、影剧院、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排演场、文化站、体育馆;   (二)科研设计单位的业务用房;  (三)工矿企业建设的劳动保护用房、文化福利设施;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

3、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四)商业服务业的旅馆、餐馆、商场、综合性商业服务楼;  (五)银行系统的储蓄网点;   (六)行政机关、群众团体的简易招待所、食堂兼礼堂。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 楼堂馆所的建设

4、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建设的楼堂馆所必须列入部门、地方基建投资计划。任何单位未经报批程序不得擅自建设,不得搞计划外工程。第二章 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  第七条 进行楼堂馆所建设,必须报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开工报告。   第八条 建设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地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建设的项目,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三)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以外建设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查,并经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同意后,报

5、国家计委审批;  (四)建设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下同)的项目和建设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某些项目,由国家计委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 建设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中央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领导机关的建设项目(含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的项目和以其下属单位名义建设的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其中某些项目,由国家计委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审批;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

6、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二)前项以外的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有行业归口部门的楼堂馆所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在报送审批前,必须经行业归口部门同意;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楼堂馆所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在报送审批前必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楼堂馆所项目实

7、行“先审计,后建设”的原则。项目开工报告必须按下列程序,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报批:   (一)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家计委审批的,由国家审计署审计;  (二)须经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该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的审计局审计。   第十二条 楼堂馆所项目的开工报告,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建设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每年7、8月份统一审查、平衡、汇总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建设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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