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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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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邑市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建立完善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机制,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根据中办厅字【2000】61号、鲁厅字【2001】30号、潍办字【2002】18号、潍政发【2003】8号和昌政发【2010】2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休人员是指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上级驻昌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干部、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第三条全市离休人员医疗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执行统
2、一政策。第四条离休人员医疗费的统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离休人员医疗费的统筹、管理和支付等各项业务工作。第五条各镇街区及市委组织部、老干局、农工办、市财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信局、商务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二章医疗统筹费的筹集8第六条医疗统筹费的来源:原已参加统筹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仍按原办法负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区离休人员医疗统筹
3、费由镇街区财政负担。第七条特困企事业单位、破产企业无能力缴费的,由原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进行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帮助解决。第八条根据离休人员医疗费实际支出情况,考虑到物价、离休人员年龄增长等因素,自2010年起全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按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缴纳。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标准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如因物价上涨等原因导致医疗费出现大幅超支的情况,由市政府另行研究。第九条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由其所在单位于每年的12月份按实有离休人数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
4、额缴纳下年度全部统筹费,不得拖欠、漏缴、拒缴。拖欠、漏缴、拒缴医疗统筹费的单位,其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自行负担。离休人员的医疗费不能减、缓、免。第三章医疗统筹费的管理第十条8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的管理,从有利于离休人员的医疗保健出发,充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和每位离休人员的积极性,齐抓共管,堵塞漏洞,节约支出,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益,保证广大离休人员医疗保健的需求。离休人员要增强自我约束和费用节约观念,自觉遵守各项医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离休人员的医疗统筹费单独列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医疗统筹费
5、当年度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二条加强对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的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要将医疗统筹纳入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收支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第四章医疗待遇及就医管理第十三条离休人员的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市人民医院为全市离休人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为方便各镇街区居住的离休人员就医,除人民医院外,还可以就近选择一家镇街区驻地医院作为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门诊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可到镇街区定点医院
6、就诊,也可到市人民医院就诊,由市人民医院予以报销。门诊治疗费用超出1000元或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市人民医院就诊,否则不予报销(经市人民医院同意转诊的情况除外)。异地安置的离休人员应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公立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无居住地变更(以房产证为准)等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调整。8除急诊和急救外,离休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统筹基金一律不予报销。第十四条离休人员就医程序:离休人员应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个人医疗证到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应对离休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和单位缴费确认。离休人
7、员就医时符合报销规定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由市人民医院审核报销。离休人员的个人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反规定的,全额追回违规报销费用。第十五条离休人员就医时必须使用专用处方、专用病历。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中乙类药品的个人自负部分,离休人员个人不再负担。第十六条离休人员转院、急诊及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一)严格转诊、转院手续。因病情确需转院的,必须持市人民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病情危急的,可由市人民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先行转院,但须自转院
8、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审批备案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治疗终结后,到市人民医院审核报销。未经批准自行转院的,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负担。8(二)离休人员在外地期间因急诊急救在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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