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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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员外派管理,提高我国外派海员的整体素质和国际形象,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员外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从事海员外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外派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全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员外派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从

2、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对其派出的外派海员负责,做好外派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及登、离船过程中的各项保障工作。第二章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第五条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五)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

3、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  (六)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  (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本规定实施后,对外劳务合作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  (九)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第六条 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4、  (四)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六)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七)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八)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九)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拟开展招聘海员出境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从事海员外派。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

5、外,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 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核和现场核验,并将审核意见和核验情况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第九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报送材料后,根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核验情况以及机构申请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

6、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准予从事海员外派决定的,向申请机构颁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上记载的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应当按本规定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方可从事海员外派。  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机构在中国境内招收外派海员,应当委托海员外派机构进行。  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在境内开展海员外派业务。  第十四条

7、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实施年审制度。  年审主要审查海员外派机构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及合法经营、规范运作情况。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的2月份至4月份负责组织实施所属辖区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年审工作。  第十五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每年的2月1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年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审申请文书;  (二)年审报告书,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各项制度有效运行以及本规定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海员外派机构通过年审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栏中予以签注。  第十七条 海员外派机构年审不

8、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如期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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