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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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赣府发「1999」27号)文件精神和《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参保人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

2、“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和失业前已参加了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市和县两级统筹。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郊区、

3、湾里区以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纳入市一级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基金自求平衡。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以县为单位实行统筹,实行单独管理,基金单独结算。  南昌铁路局、江西省电力工业局所属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南昌市的基本医疗保险。邮电、金融、保险、煤炭、有色、民航、工商、税务等实行条条管理的单位,其在昌机构及其参保人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具体规定;  (二)会同卫生、财政、医药

4、部门对医疗机构、药店进行定点资格的审定;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以及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  (五)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工作。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

5、ionalpositionandachieve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三)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和管理;  (四)对已审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选择、签约;  (五)会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  (六)负责对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  (七)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  (八)负责各项财务、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

6、工作;  (九)承办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查询。    第七条  建立统筹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当统筹基金出现超常支出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逐级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认真分析其原因以及采取相关对策。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和基金筹集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限办理登记手续;本办法施行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终止时,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下列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  (一)在职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上年度工资总额6%缴纳,参保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参保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前已经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均分别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失业保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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