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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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 法律培训课程刘文琴律师联系电话:1890991029613579866076E-Mail:lwq923@sina.comQq:409449106律师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法律服务—相关法规一、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三、律师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法律服务内容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法律、法规(一)法律1、《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及其实施意见(1988年1月26日公布)2、《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及解释(一)、解释(二)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2、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施行)5、《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旅行)(二)法规一、《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2000年7月1日执行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2000年7月1日执行三、《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2001年6月18日执行四、《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8月1日执行五、《国家重大建设

3、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六、《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01年2月1日执行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2003年8月1日执行八、《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2003年5月1日执行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

4、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2004年8月1日执行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2005年3月1日执行十一、《<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2008年5月1日执行十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

5、8号)2000年7月1日执行十三、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doc(2013年3月11日)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均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规范采购活动的最高法律规范,两法的基本关系是并行的,既有分工又有联系。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一)、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区别1、立法宗旨不同(见《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

6、本法。比较《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比较《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2、《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招标、投标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或者个人。由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招标投标法》属于经济法律范畴。《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政府采购行为,行为的主体是

7、政府机关及其授权机构,规范的范围涵盖了政策取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环节,属于行政法律范畴。3、资金保障不同。政府采购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由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减少了拨款环节,避免了资金流失占用和拖欠资金等弊端,维护了政府形象。而招投标不具有上述特点。4、服务结果不同。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内部的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全部免费服务,同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节余部分全部归财政,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目的。(二)两法的联系体现在:1、《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2、《政府采购法》第

8、26条建立了与《招标投标法》的紧密联系。《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显然,政府采购采用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法》有规定的应当执行,没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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