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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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一)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应当监理的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要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企业。(二)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单位工程,不得以降低对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相应资格要求而将工程划分为若干标段

2、进行发包。同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一般应当由一家监理企业监理的,不宜划分成若干标段分别委托不同的监理企业监理。(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力委托给监理企业。施工单位报出的工程进度完成量和工程费用支付申请等需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建设单位方可作为执行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采用监理企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后节省投资的,应当从节省的投资中提取10-30%奖励给监理企业。(四)建设单位要严格

3、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监理取费规定,并及时支付监理费用,不得要求监理企业降低收费标准,不得拖欠监理费用,不得与监理企业签订阴阳合同。对签订阴阳合同、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等的建设单位,省建设厅将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名单等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15将其登录在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并定期向省内各金融机构通报。征信系统将提示各金融机构对签订阴阳合同、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等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予信贷支持。(五)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委托给监理企业的权限等内容书面告

4、知施工企业;在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附上书面告知施工企业的内容。二、进一步规范监理企业市场行为(六)监理企业必须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七)资质许可后条件不达标,伪造、出借、出卖资质证书以及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清出市场的监理企业,严禁承接监理业务。(八)监理企业承接到监理业务后,必须及时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必须由法人签订,分公司和分支机构不得签订,严禁签订阴阳合同。(九)对驻苏监理企业在我省承接监理业务的实

5、行一年一次资质核验制度。非驻苏监理企业在招投标前实行单个监理项目资质核验制度。单个监理项目资质核验前,先进行监理人员备案,备案监理人员审核通过并登录到《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和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监理信息系统)后,再进行资质核验,否则不予办理单个项目资质核验;通过单个项目资质核验的监理企业必须按照通过核验的监理人员到岗到位,严禁未通过备案或资质核验未通过的监理人员在我省从业。(十)驻苏和非驻苏监理企业在我省从事监理业务也必须实行挂牌上岗制度。驻苏监理企业按照本省规定核发上岗牌;非驻苏监理企业实行单个项目核发上岗牌,

6、工程竣工结束后上岗牌自动作废并及时上交,否则不予核验下一个项目。驻苏和非驻苏监理企业都必须服从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15(十一)省内企业和驻苏企业在省内跨设区市承接监理业务的,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规定管理。(十二)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十三)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1、采取压价、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2、允许个人或低资质监理企业挂靠,利用企业资质进行经营;3、监理与本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所承建的建设工程;4、将监理的工程转给其他单位监理;5、使用非本

7、企业的监理人员;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十四)实行“监理企业自律承诺书”制度。监理企业要向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不转包业务、不接受挂靠、不压价竞争、不签订阴阳合同、诚信经营、维护监理市场秩序,自愿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等内容的自律承诺书。三、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管理(十五)监理企业参加投标时应当在监理大纲中提出拟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名单,在签订监理合同后,应当以任职文件形式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任职文件人员名单应当与监理大纲中的一致,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任职文件人员名单一致(

8、不符合有关规定被责令更换的人员除外)。(十六)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时在跨设区市的项目上任职。(十七)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必须为所在监理企业的人员,且不得超越自身从业资格条件和职责范围承担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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