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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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教育厅文件浙教基〔2008〕70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幼儿园等级评定和对民办幼儿园重新审核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加强全省幼儿园统一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幼儿园等级评定制度。为此,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同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7]16号),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现将文件印发,请各市、县(市、区)教育

2、局根据文件要求,成立专项工作组,在2008年10月底之前做好本辖区内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和对民办幼儿园的重新审核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幼儿园等级评定—103—2008年工作的重点是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做好原有幼儿园等级的转评工作。(一)原有的省示范性幼儿园和申报2007年省示范的幼儿园可直接申报一级幼儿园。由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评估、验收,报省教育厅审核认定。(二)原有的市示范性幼儿园和申报2007年市示范的幼儿园可直接申报二级幼儿园。由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评估认定。(三)原有的市示范以下、准办

3、园以上(不包括准办园)的各等级幼儿园可直接申报三级幼儿园。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评估认定。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对照标准,严格把关,做好等级幼儿园的转评工作。对未通过一级、二级评定的,应评定为下一等级;对未通过三级评定的,则不予定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级别幼儿园的评定工作要进行抽查和指导,二、对民办幼儿园重新审核(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对所在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资格和办学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符合办学条件的,核发《

4、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对曾办理过审批手续、并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这次也要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和审批。—103—(二)对经审查不合格的民办幼儿园,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类处理的措施:1.对于那些暂时不符合幼儿园准办标准、但差距不大、办园时间较长、保教质量尚可、无严重安全隐患、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举办人和园所负责人有改善办学条件和保教质量意愿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期限长短各地可酌情考虑,建议3个月到半年左右)。整改期间不得增加招生;整改结束后,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重

5、新进行审查,合格的颁发其《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如仍不合格,则取消其办学资格,责令其停止招生和办园。2.对于那些与准办标准差距大、安全隐患问题多、保教质量差的幼儿园,须勒令停止其招生和办园;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消防、卫生、建设、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妥善处理好被取缔幼儿园幼儿的安置问题,解决幼儿家长的后顾之忧。(三)对幼儿接送车要严格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幼儿园使用(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车辆接送幼儿。确需使用车辆接送幼儿的幼儿园,必须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

6、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03—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的标准,参照浙江省公安厅、交通厅、教育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06]13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配备校车和驾驶人员,并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幼儿接送车使用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将需接送幼儿数、需要车辆数、具体线路等情况汇总后,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接送方案和拟用车辆的技术状况和参保情况、驾驶人员资质、幼儿园规模证明、协议及安全责任书签订等材料进行审查。

7、经审核同意,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配发标志牌后,幼儿园方可使用校车接送幼儿。应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确保幼儿的安全。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安全监督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幼儿接送车专项检查,坚决取缔非法使用车辆,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适度处罚。附件:一、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二、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三、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通知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103—附件一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为加强全省幼儿园统一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统一

8、的幼儿园等级评定制度。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等文件精神,努力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加快推进幼儿园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促进幼儿园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二、等级评定对象与条件浙江省内所有经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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