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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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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考点6】票据抗辩2.对人抗辩(相对的抗辩)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基于“合法理由”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抗辩。(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解释】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
2、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受让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该持票人。(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5)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只要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2014年案例分析题)3.票据抗辩的切断制度在持票人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如果其前手的权利已经获得了抗辩切断的保护,那么持票人的
3、权利也受到抗辩切断的保护。【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 )。(2004年)A.背书不连续B.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D.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答案】ABC【解析】(1)选项A:背书不连续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2)选项B: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属于“对人抗辩”的情形;(3)选项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票据无效,属于“对物
4、抗辩”的情形;(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能进行抗辩。【考点7】票据权利的补救1.挂失止付(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解释】只有“确定付款人”的票据丢失,才可以找“付款人”去挂失止付。对于尚未承兑的商业汇票,不能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
5、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的有( )。(2007年)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B.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答案】BCD(2)挂失止付的地位挂失止付并非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者骗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
6、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2.公示催告(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1)基本概念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一种非讼程序。【解释1】如果没有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以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在其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时,人民法院应作出除权判决,确认申请人为票据权利人。这样,申请人就可以持“除权判决书”行使票据权利。【解释2】如果有利害关系
7、人前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而是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2)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票据种类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解释】现金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3)公示催告的具体程序①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②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③人民
8、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④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⑤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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