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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阳师范学院文件院政〔2011〕116号安阳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安阳师范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单位:《安阳师范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2月21日学校二届二次学位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安阳师范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
2、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9-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学分制学位实施细则通知安阳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2011年12月29日印发HightideagainstCCPblo
3、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
4、heReed-9-附件安阳师范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我校有权授予的学士学位,按文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 学校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院系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其主要组成人员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院(部)院长(主任),
5、适当从教授或副教授中遴选代表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其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学位授予组织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查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提出的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作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
6、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9-(四)听取和审查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工作;(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有关事项。第五条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本
7、院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含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严格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审核后确定的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三)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认为有必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的事项;(四)接受本院系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将最终结果送达学生本人。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
8、《安阳师范学院学生守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或设计、教育实习或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担负教育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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