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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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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再就业工程的法律保障体系 据权威部门统计,1996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达3%,登记失业人数为553万,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达2200万。另外最新统计表明,迄1997年9月底止,全国城镇失业人员人数为800万左右,其中下岗职工就达600万,失业率接近4%.国家从1994年起实施再就业工程,每年帮助大批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仅1996年就有300万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1997年1~9月又有400万职工重新就业。目前,国家正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下岗、失业人数也会随之有
2、较大幅度增长,再就业任务将会更加艰巨,再就业工程必须加快进程。笔者试就再就业工程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持问题,谈几点粗浅意见: 构建和完善再就业工程法律保障系统和法律支持系统是一项紧迫的社会任务和严肃的历史任务 离开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持,再就业工程将无法顺利实施。 第一,企业的裁员行为迫切需要法律规范。 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应当与结构调整相一致。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出现裁员不申报、不征求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随意裁员的现象,还有些企业在破产的过程中,变卖资产的收入没有按先安置职工、再偿还债务的规程进行,损害了职工利益。这样不仅
3、给社会带来压力,还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对此,我国目前除原劳动部“经济性裁员规定”和《劳动法》中规定3种情况禁止解除劳动合同外,还无更具体更全面的法律依据,为此,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这个弱者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就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措施和法律支持手段。 第二,拓宽再就业空间十分需要法律法规支持。 解决再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拓宽就业空间。从目前的实际出发,这个空间只能在第三产业这种劳动密集型经济和在第三产业中占较大比重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域去拓展。然而,立法滞后一直是困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问题,前些年出现的非公有制经济“戴红帽子
4、”问题,直到今天还缺乏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其调整。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公有制经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特殊功能的有效发挥。 第三,再就业问题的管理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
5、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 近年来,政府已经将就业目标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进行统筹安排,但是,作为一项动态的管理,法制化显得明显滞后。由于这种滞后,我国还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对失业问题建立起一套安全的防范措施和法律保障系统,至少是绝大多数地方目前还没有做到这一点。对失业率的监控,对失业保险的全面推行,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的社会救济等,都尚未普遍推行和建立起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持机制。这样,失业问题因超过警戒线又缺乏安全网,产生社会震荡就难以预测和避免。
6、 第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亟待法律法规引导。 目前,国家正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从而改变现在第二产业生产相对过剩,产品过度供大于求的现象,扩大服务性消费。其结果,第二产业中就将有为数不少的职工下岗、失业,而多数从第二产业中下岗的人员又将在第三产业中重新找到位置,在第三产业中的多种所有制结构的企业去再就业或者在第三产业中去自谋职业。同时,随着第一产业劳动力的相对过剩,大量的农业劳动力涌入城市,也在第二、第三产业中来挤一席之地,这就大大降低了下岗、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几率。必须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手段,适度控制流动劳动力
7、大量挤占就业岗位的现象,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支持第二产业下岗、失业职工到第三产业就业。需要说明的是,笔者绝不是反对农村劳动力到城镇就业,更不是置劳动力进入市场这一社会现象于不顾,而是基于农村劳动力还可用乡镇企业等离土不离乡方式解决就业,而城镇失业率一旦超过限度,则必然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这样一个角度来思考的。 尽快完成再就业工程的法律保障工程是全社会的责任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对再就业工程和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党的这些重要政策和要求,应当尽快地上升为法律形式,变成国家意志在全国范围内强
8、有力地实施。因而,笔者认为,各级涉法机构,应积极行动起来,遵照党中央的要求,根据我国目前再就业工程的实际,构建和完善再就业工程的法律保障系统和法律支持系统,用法律保障工程来保证再就业工程顺利实施。 1.尽快制定《就业法》,确立整个再就业工程法律保障系统和法律支持系统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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