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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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寨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清单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鹿寨县民政局(承接自治区民政厅委托下放)6实施主体性质受委托组织7承办机构鹿寨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鹿寨县金鸡路6号民政局社会事务股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2-6860906监督电话0772-681259612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

2、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13实施对象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14行使层级委

3、托机关:自治区民政厅;受委托机关:鹿寨县民政局-8-15权限划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16行使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工作。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详见附件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详见附件流程图19实施条件一.民办非企业成立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

4、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5.有必要的场所。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民办非企业变更条件理事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三.民办非企业注销条件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

5、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

6、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20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详见附件4-4至4-9-8-21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环节名称无。办结时限无。22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7、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承办人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查验,提出审核意见。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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