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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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执行异议申请书  贴心小编已经整理好了刑事执行异议申请书供大家阅读,欢迎浏览。更多内容请关注聘才网。  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  电话:13011875777,13911625738(邓心刚律师,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男,1940年出生,汉族,泊头市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XX)泊民初字第****判决,(XX)沧民再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与申请人无关,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其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2、,程序违法,有新的证据证明该案当事人已经因为此事涉嫌犯罪,当事人王***(下称嫌疑人)已被北京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正在进行审查,需要进一步查明事实;该案是错案,民事部分问题的解决需要以刑事部分问题的解决为依据;申请人已经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立案,申请号是****1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该案;对此案现在执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为了防止执行错误,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申请人的异议申请,中止执行。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一、该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再审案件原为

3、一审生效的,应按一审程序审理,判决后,当事人有权上诉。本案原生效判决是(XX)泊民初字第***民事判决,适用的是第一审程序,沧州市中院的提审行为,直接用二审程序审理和判决(为终审判决),是违法的:《民事诉讼法》第18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发生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沧州中院直接按二审程序审理和判决,是违反法律规定,使申诉人丧失了一次纠正错误判决的上诉机会,剥夺了申请人上诉权利。  租赁合同是虚假的,章是私刻的,合同是无效的。约定“司法部门管辖”约定不明而无效的。  同时,《民事诉讼法

4、》还规定,因案件事实未查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应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二、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有些事实并未查清。  (一)本案中,一个关键的事实未查清,吴万士提供的证据证明诉争的租赁物送到了房山区窦店镇田家园工地,而申诉人与该地区无任何施工和合作关系。本案应按原审事实未查清,应当裁定发回泊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该判决没有查清合同的效力,王双猛为无权代理,该合同及责任跟申请人无关。首先,法院应当查明合同的效力特别是公章和代理人是否有权代理以及租赁物的所有权及其去向。申请人并没有盖公章,法院审查第二项目部及其签订合同的效力,这是很关键的,但法院没有依法审理:  (1)

5、申请人从来没有设立所谓的第二项目部,(事实上和工商档案中均没有申请人设立第二项目部的文书和批文),甚至连牌子也没有挂,原审法院并没有把事实核查清楚。所谓“项目部”是王双猛自己临时设置的,未经登记,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就本案而言,“第二项目部”未经依法登记,且没有申诉人的授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设立任何权利与义务,不能从事材料采购、租赁、对外设立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项目部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经济组织。  (2)申请人从没有授权****及所谓的第二项目部进行任何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授权给嫌疑人办理任何事项,申请人同时也从来没有对其追认。合同法解

6、释(二):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也从来没有与申请人发生过任何业务。  (3)所谓的第二项目部的印章,跟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是嫌疑人私刻的、伪造的(在后述),申请人对此根本就不知情。  (三)本案为租赁合同,而出租人***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标的物送到申诉人控制之下,其提供的证据证明租赁物送到的地点是田家园工地,现已查明该工地是***的个人工地,申请人对该工地一无所知,申诉人及其下属从未实际收到过租赁物。这一关键事实,在再审中并未查明。既然申诉人未收到合同的标的物,就不应该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7、  (四)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不因实际占有而发生变更,结合本案,租赁物所有权归吴万士所有,而王双猛的诈骗行为所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该行为指向的客体是租物的所有权,所侵犯的是吴万士的财产权利,吴万士才是受到侵害的利益人。再审判决中所称“****等人代表****收取租物后,即使构成犯罪,侵犯的也****公司的利益…”一说,显然是错误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当事人****已被北京市公安局***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本案为刑民交叉的案件,民事案件事实需要等刑事案件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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