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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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执行异议申请书  网为大家整理编辑了配偶执行异议申请书,欢迎收藏参考。关注聘才网可获得更多内容。  申请人:赵丽,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60……8,居住地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45号34室,系本案被执行人万通妻子。  申请事项:  请南昌县人民法院对万根与万通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申请理由:  万根诉万通民间借贷案之前,申请人赵丽曾于XX年11月以万通家庭暴力并转移共同财产为由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申请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此案经西湖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开庭审理后做出(XX)西民一初字第181

2、号判决,该判决虽不予支持申请人离婚诉请,但对万通与申请人共有财产作出了事实认定,除万通与申请人名下有共同房产四套及轿车等财产外并未认定存在共同债务。然而就在赵丽对万通起诉离婚一案进行同时,万根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南昌县人民法院(小兰法庭)起诉其亲生子万通,诉称万通对其负有数百万元债务,嗣后与其子万通快速调解结案,并由万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万通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将夫妻共有房产偿还给其父万他根的处理。至此,万根万通父子这起民间借贷案及执行程序已直接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万根起诉其子万通借贷案暨执行案具有非常明显的虚假诉讼

3、恶意编造债务侵害申请人共有人的特征,万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属无效行为,其与万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现陈述主要事实理由如下:  一、万根诉万通一案的执行标的物系周方与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之间购买的夫妻共有财产、万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无效。  万通与申请人自1999年举行婚礼同居,XX年生大女儿万悦,XX年补办结婚证,XX年5月生小女儿万梓(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西湖区法院(XX)西民一初字第181号判决第3页)  万通与申请人名下共有房产四套,具体如下(见房产档案):  1、南昌市金盘路9号17号

4、店面(XX年12月购买、卖房人为谢英,成交价为222588元)  2、南昌市赣抚路5号丰源金润广场678店面(XX年1月21日购买、卖房人为南昌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成交价为1311432元)、  3、南昌市北京东路恒茂国际都会9栋单元675室住宅(另有车位及储藏室)(XX年2月购买、出卖人为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交价为1139998元)、  4、南昌市解放西路26号天佑国际公寓12栋675(XX年3月购买、卖房人为江西房地产开发建筑公司、成交价为775313元)。  前述四套房产均属于申请人与万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

5、、《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均属夫妻共同房产。  在前述房产属于申请人和周方共有房产情况下,万通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前述房产若干处分以偿还给万根的所谓债务,违反了民法通则意见、物权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处分行为。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

6、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7、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对共有财产的任何处分行为都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万通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不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就与其父协议处分房产,明显侵犯了申请人龚静的合法权益,应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万根不具有法定的善意第三人的特征,其接受万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行为无效。  万通的父亲万根在此案中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特征,因为其是万通的亲生父亲,万通系其子,万根对万通与赵丽在夫妻关系存续时购买此套房产

8、不可能不知情,更不可能对申请人起诉万通离婚案不知情。  首先,万根与申请人在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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