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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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5日18时04分73 主题分类:民族民政 “地方志”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企业,各大专院校:  《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地方志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发挥地方志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

2、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综合地情文献,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一段时期或部分内容的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

3、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合肥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主管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确定地方志工作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区域的地方志工作。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综合地情文献;  (四)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4、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开展地情研究、学术交流及业务培训;  (六)宣传推广地方志成果,建设资料库(室)和地情网站,为公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  第六条市、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综合地情文献的编纂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开发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以本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综合地情文献的编纂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七条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做到存真求实、客观公正、忠于史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

5、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做虚假记述。  第八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遇有重大事件发生,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适时组织编纂。  地方综合年鉴按年度组织编纂。综合地情文献的编纂根据本级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实施。  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根据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下,按照编纂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  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

6、应当明确具体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并在经费和工作条件上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地方志资料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企事业单位及公民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获得适当报酬。  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第十二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职人员对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

7、、实物等资料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遗失。地方志编纂工作完成后,应当移交地方志工作机构或档案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  第十三条以市、县(区)行政区域及开发区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综合地情文献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  编纂人员稿酬的发放按照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及安徽省地方志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对地方

8、志书文稿进行审查验收,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有关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报送审查验收时,应当按照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审查机构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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