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必考重点法条精选—民法篇

2009年司法考试必考重点法条精选—民法篇

ID:19466936

大小:74.00 KB

页数:19页

时间:2018-10-02

2009年司法考试必考重点法条精选—民法篇_第1页
2009年司法考试必考重点法条精选—民法篇_第2页
2009年司法考试必考重点法条精选—民法篇_第3页
2009年司法考试必考重点法条精选—民法篇_第4页
2009年司法考试必考重点法条精选—民法篇_第5页
资源描述:

《2009年司法考试必考重点法条精选—民法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09年司法考试必考重点法条精选—民法篇《民法通则》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

2、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合同法》第47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知识点】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类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的效力【讲解】一、民事行为能力类型(按年龄与精神状态):完全(18以上,或者16至18);限制;无二、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

3、则上是不能单独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但是有些例外:事实行为不适用行为能力,无因管理、发明创造等等;纯获利益行为;小额与年龄智力相符的财产行为。注意:与年龄智力相符合的行为仅限于财产行为,且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1)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2)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单方行为(如遗嘱行为),无效。【重点法条】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相关法条】《民通意见》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

4、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知识点】住所的确定【讲解】一、住所地首先为户籍所在地;二、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三、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四、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在户籍迁入他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重点法条】第1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5、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1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

6、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相关法条】《民通意见》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

7、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19.被指定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