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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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发改检处[2016]1号当事人:北京鹿鼎雪元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秦杰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601163155根据2015年9月10日的群众举报,我委依法于2015年9月21日开始对你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1.你单位于2015年7月26日,在天猫商城运营的“圣元母婴旗舰店”销售“圣元圣元优博3段奶粉900g*2罐优博婴儿奶粉3段婴幼儿奶粉”商品时,销售页面显示:价格¥396.00促销价¥324.00包邮8折。通过调取该公司的交易记录,

2、页面标示“包邮8折”应是316.8元,而实际成交价格为324元。2.你单位于2015年9月11日,在天猫商城运营的“圣元母婴旗舰店”销售“圣元圣元优博爱3段400g袋装婴幼儿牛奶粉婴儿奶粉”商品时,销售页面显示:价格¥68.00促销价51.00立减18元。通过调取该公司的交易记录,页面标示的“立减18元”促销价格应为50元,而实际价格销售价格是51元。以上事实有提取的该单位交易记录、商品详情页面截图、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3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

3、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

4、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六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一条第二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

5、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10%。”、3《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

6、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01月11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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