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总承包模式下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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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总承包模式下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  摘要:文章从会计准则、税收法规及不同合同文本对总承包模式下的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分析,对收入确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建议。  关键词:总承包收入;确认;建议  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把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使用的承包模式。  由于EPC总承包合同一般包括设计、采购、施工构成,建设周期比较长,往

2、往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合同金额通常比较大,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与一般收入确认有区别,因此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建造合同》准则,税收法规等分别制定了专门针对总承包业务的法规条文。  一、从收入确认的方法、条件、时点、计量等方面分析《建造合同》准则、税收法规、不同合同文本等对EPC总承包模式下建造合同收入(以下称总承包收入)确认的不同规定  (一)完工进度百分比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建造合同》准则与所得税法规都规定采用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定建造合同收入。《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收入的确定办法有两种:完工百分比法和成本回收法。所得税

3、法规将建造合同收入归属于提供劳务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的计量公式: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但是,营业税条例则规定按实际可取得收入金额确认,而不是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成本回收法由于税收法规没有涉及,所以实际工作中很少使用。  (二)关于

4、“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总包方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根据建造合同的两种类型(即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而有不同的标准。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的计量;第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的区分和可靠地计量;第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与合同相关

5、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清楚的区分和可靠的计量。  所得税法规规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的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无需考虑“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只要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和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则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准则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2.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

6、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所得税法规没有涉及这项准则,如果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说明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此时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而不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三)收入确认的时间  《建造合同》准则与所得税法均按时期(月、季、年)确认建造合同收入。营业税条例则按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确认收入,《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承包合同中如采用预收款方式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

7、筑业或者租赁业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建造合同》准则和所得税法对预收款一般确认为负债,不直接确认收入。  (四)收入的计量  首先,由于收入确认的时间有差异,《建造合同》准则、所得税法规在各个纳税期内确认的总承包收入金额,与营业税条例确认的营业额会有所不同。其次,《建造合同》准则和所得税法规都以建造合同的全部合同价款为收入金额,而营业税条例则按差额确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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