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ID:19458598

大小:109.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0-02

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银行间外汇市场,规范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货币经纪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进行监督管理。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第四条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开展下列全部或部分外汇经纪业务:(一)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经纪服务;(二)外汇拆借经纪服务;(三)外汇对外汇交易经纪

2、服务;(四)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经纪业务。货币经纪公司不得从事自营外汇业务或承担交易双方资金清算业务。第五条货币经纪公司申请开展外汇经纪业务的条件:(一)申请开办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经纪业务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并从事货币经纪业务1年以上;2.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3.具有5年以上金融市场从业经历、熟悉外汇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4.具有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道德操守规范;5.具有支持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报价信息的软硬件设备。(二)申请开办其他外汇经纪业务应具备的条件:1

3、.具有5年以上金融市场从业经历、熟悉外汇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2.具有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道德操守规范。第六条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申请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通过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开展外汇经纪业务的申请报告;(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货币经纪公司设立的文件;(三)《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四)货币经纪公司章程和股东结构;(五)货币经纪公司董事、外汇经纪业务高级管理人员、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

4、料;(六)外汇经纪业务操作规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道德操守规范;(七)由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八)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合规经营情况;(九)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出具的符合报价信息、成交信息等相关信息传输的硬件和网络条件的证明;(十)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仅申请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经纪业务以外的外汇经纪业务,无需提供前款第八项、第九项材料。第七条外汇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外汇分局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

5、符合规定的,外汇分局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外汇分局应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材料转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开展外汇经纪业务的书面决定。第八条货币经纪公司在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前,应核实委托方是否具有从事该项交易的从业资格;在委托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应督促双方即时将逐笔成交信息录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外汇交易系统。第九条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并根据委托方要求进行报价或询价。货币经纪公司在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经纪业

6、务时,应即时将最新报价和成交信息以该货币经纪公司名义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外汇交易系统对外发布,随后还可以自身名义在其他信息披露渠道发布。货币经纪公司不得对外公布非公开信息。第十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外汇经纪业务月报表(见附件)和月度总结报告。单笔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经纪业务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含),应于交易后下一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分局事后报备。外汇分局每年对辖内货币经纪公司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外汇分局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辖内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季度报告。第

7、十一条货币经纪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风险管理。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必须遵循公正、公平、诚信、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和外汇市场规则,不得扰乱外汇市场正常运行。第十二条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发现市场交易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经营外汇经纪业务的货币经纪公司控股股东重组、股权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应于相应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第十三条货币经纪公司终止外汇经纪业务,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第十四

8、条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的相关纸质记录的保存时限不得低于该业务所含产品有效期终止后5年,相关电子记录应长期保存。电子记录内容包括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