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汕头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ID:19456695

大小:34.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02

汕头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_第1页
汕头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_第2页
汕头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_第3页
汕头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_第4页
汕头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汕头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汕头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txt蜜蜂整日忙碌,受到赞扬;蚊子不停奔波,人见人打。多么忙不重要,为什么忙才重要。第109号《汕头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十二届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一月三日汕头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

2、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包括沿海水域、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汕头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汕头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反应机制。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水上交通安

3、全管理需要落实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街道)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汕头市海上搜寻救助机构(以下简称搜救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船舶防抗热带气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及海难搜寻救助工作。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六条船舶、设施应当取得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依法进行登记。船舶、设施应当保持连续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状态,并保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七条船舶、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配员要求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在船舶、设施上

4、服务的船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以及其他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水上载客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准予载客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以及合格的船员。第八条船舶、设施和码头在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第九条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水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5、从事水上载客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与其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制定搜救应急预案,配备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第十条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以及国家强制报废的船舶在水上航行、作业。禁止伪造、变造、冒用、买卖或者租借船舶、设施、船员的法定证书。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一条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区(航线)内航行,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航行规定。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并公布汕头水域船舶报告

6、区,制定船舶报告管理规定。进出船舶报告区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船舶报告区内航行的船舶可以要求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助航和船舶安全信息服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相关信息。第十三条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船舶应当使用安全航速航行;在不危及本船安全时,应当尽可能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或者航道的外缘行驶。第十四条船舶航行、移泊时,除救生等应急情况外,其附属艇筏、吊杆、输送带和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船舶、设施停泊时伸向可供他船航行一侧水域的装卸货设

7、备,应当调整到不妨碍他船正常航行的位置,夜间应当有良好照明。第十五条除海难救助外,从事海上拖带作业的船舶以及被拖带船舶和设施,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拖证书、适航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拖带船舶在拖带作业时,应当具有足以保证安全的避让和控制能力,正确显示拖带信号。在港内或者内河拖带船队的总长度不得超过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长度。第十六条下列船舶在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海事管理机构会同

8、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提出并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引航区内外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引航。第十七条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计划,并按规定安排引航员引航。引航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引航员适任证书,按照规定引领船舶。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登、离轮点登、离被引领船舶,并按相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