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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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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任务,从而在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作了科学的划分。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我国民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的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其核心部分或主导方面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这类财产关系有以下主要特点:1、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地位平等,这是由商品经济的本质决定的,交换的前提和内在涵义就是平等。无论它们之间存在着什么差别,一旦进入市场,就都成为享有财产权利的平等独立的主体,在平等基础上发生具体的财产关系。2.当事人
3、意思表示自由,这是由主体地位平等决定的。既然地位平等,那么无论双方在经济实力上有多么悬殊,都不允许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非经当事人自由表达意志,不得产生民事法律关系。3.等价有偿,这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财产关系,大都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利益,等价有偿应当是交换应有之义。当然,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形成的赠与、借用、无偿保管、无偿委托等关系,也是法律所保护的,这并不与等价有偿的特点相矛盾。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
4、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财产的转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通常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才有权处分该财产,从而使之发生流转;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当事人与他人发生财产流转关系,产生债,通常是为了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与之相类似的利益。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指商品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品买卖。我国民法统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需要三个前提:独立商品的
5、所有者,交换双方彼此承认对方的所有权,商品交换只能是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这三个前提条件在民法上的反映,就是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同时,民法是私法,任意法的固有属性,决定了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发挥积极性、主动性,自由计算、谋取合法利益的最佳调整机制。例题:下列关于我国《民法通则》所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B.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C.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所有关系的前提D.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E.财产
6、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指商品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品买卖答案:ABDE解析: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主体平等,人身关系中那些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平等与不平等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2.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具有财产性质。这里特定的人身利益是指存在于人格或身份上的非物质利益,本质上不直接具有物质性和财产性。这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7、重要区别之一。比如姓名本身体现了代表公民自身的精神利益,但其本身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如果别人冒用或盗用则会给本人造成精神利益的损害。3.与主体不可分割。由于这种人身关系反映着存在于特定人格或身份上的利益,因而与人身不可分离,具有专属性。财产关系的主体可以依法或依约定变更、继承,但是除法律规定外,人身关系却不可与特定主体相分离而变更、继承。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部分。所谓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指民事主体在生命、健康、姓名、
8、名誉、肖像、名称等人格方面所享有的利益。人格关系经由法律调整,表现为人格权关系。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须的权利。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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