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局政务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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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卫生局政务公开事项卫生许可公开事项一、许可对象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如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经营等。二、许可程序(一)申请人向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设区政府办证中心卫生窗口);(二)区卫生局接到申请后,应立即对申请项目和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申请资料完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应受理,并填写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存;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区卫生局在受理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经营

2、副食品、保健食品的经营单位(集贸市场中临时卫生许可证、50㎡以下零售副食品店、只销售定型包装的单位),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可立即办理卫生许可证。对其他生产经营的单位,要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并制作相应的卫生法律文书。9三、许可时限区卫生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说明理由,提出改正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四、相关科室监控科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公开事项一、审批登记条件:(一)设置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符合规定的条件,有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且投资

3、总额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设施合理和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二)申请执业登记9申请办理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核准的规模并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基本标准、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有与其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污水处理等必要设施。二、审批对象: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卫生院(所)以及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村卫生室。三、审批流程及时限:(一)设置医疗

4、机构设置任何医疗机构均应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规定向区卫生局提出申请。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1)设置申请书;(2)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受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设置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区卫生局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申请执业登记9经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在开始医疗执业活动前,应由医

5、疗机构的负责人向原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有适当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受理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45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三)变更核准执业项目、终止执业、歇业的登记制度医疗机构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

6、人、诊疗科目、床位等不得随意变更,若需变更应在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具体程序为:填报《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同时提交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受理部门对符合规划及有关规定的给予变更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四)校验制度9医疗机构应当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办理校验应提交《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医疗机构有

7、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限期改正期间。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四、相关科室医政科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公开事项一、处罚对象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个人。二、处罚程序及时限9(一)区卫生局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的、社会举报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卫生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好记录,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二)卫生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8、,可当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罚款或者警告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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