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成立的公司名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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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成立的公司名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

2、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拟成立的公司名称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拟成立的公司注册地址(需和房产证明材料保持一致)第三章 合伙目的、营业期限和合伙经营范围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商务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和棋牌室);网络科技开发、技术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第九条 合伙期限为30年第四章 合伙人的

3、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十条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姓名承担责任方式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有限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

4、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按合伙人投资比例分配。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按合伙人投资比例分担。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风险投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自然人名字(例如:黄超达)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5、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

6、撤销该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

7、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8、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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