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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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旅馆和旅客的安全,根据《广东省旅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对接待旅客住宿、收取住客房租(含军队经营)的宾馆、大厦、旅馆、旅社、饭店、招待所、住宿站、渡假村等,均属旅馆业,应按《规定》和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军队开设供接待本系统人员住宿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列入《规定》和本细则管理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对外营业,应报请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报公安机关备案。经批准对外营业期间,按《规定》和本细则进行管理。 

2、 第四条《规定》第二条所称兼营,系指从事其他业务为主,同时经营接待旅客住宿业务的企业;季节性经营,系指有时经营接待旅客住宿,不时经营其他业务,不是常年经营旅馆业的企业。兼营企业的旅业部,季节性经营企业在经营旅业期间,都应按《规定》和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经营旅馆业必须具备如下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坚固,楼层服务台设置合理;  (二)消防设施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三)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要求;  (四)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  (五)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开业前,业主必须报

3、请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安全鉴定。对具备第五条规定安全条件的,发给《旅馆业安全设施鉴定书》(式样附后)。未经公安机关安全鉴定或经鉴定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给营业执照,不准开业。  第七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旅馆业的,业主必须持营业执照或核准登记证明到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附交标明房号、床号的客房建筑平面图,填写《旅馆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领取《旅馆业治安管理手册》。  本细则公布前已开业的,业主应在本细则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八条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核定旅馆接待对象(

4、包括人民群众、国家工作人员、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接待最高限额(固定床位和临时床位数)、内部治安管理制度(出入门卫、财物保管、来访登记、值班查房、客房锁匙管理、治安情况登记等)和住宿登记员。核定后如需变更,业主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将《旅馆业备案登记表》一份送给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负责其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县、市(区)公安机关每年对旅馆的安全设施、防范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在《旅馆业治安管理手册》中作出具体鉴定。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业主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逐条整改。  第十条旅馆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如下职责,确保旅馆和旅

5、客安全: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令,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建立健全旅馆治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安全防范措施,逐步建立和安全通讯设施,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三)依照《规定》和本细则办理开业备案手续,服从和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四)协助公安机关查找通缉在案的罪犯和赃物,协助公安执勤人员到旅馆执行任务;  (五)注意发现住客中的可疑人员和淫秽、危险物品,发现可疑的人和物,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六)严禁与违法犯罪分子相勾结,不准包庇坏人或知情不报;  (七)严密住宿登记制度,掌握住客情况;  (八)旅客遗留和超期寄存的物品,除淫秽、危险

6、物品外,应设法归还失主;三个月内找不到失主无法归还的,应造册登记送公安机关处理;淫秽物品应加封上缴,不得扩散和传播;  (九)不得超越范围、限额接待旅客住宿;  (十)发生案件、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严格住宿登记。旅馆应指定专人负责旅客住宿登记工作。登记旅客住宿时,要认真查验证件,详细、准确填写登记表,没有证件、证明的,要问清情况和原因,并在登记表上注明;发现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冒名顶替者以及被通缉的案犯,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的旅馆,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可自行查验和保管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保管三年后烧毁(公

7、安机关需要时可通知旅馆在一定时间内报送住宿登记表)。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住宿登记不落实的,应取消其查验保管资格。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应将旅客住宿登记表册于当天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查验(农村可放宽为三天时间),负责查验的公安人员要签名盖章。  境外旅客住宿登记表一律报送公安派出所查验。  第十三条旅馆须建立如下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制度。门卫值班人员要严密掌握出入旅馆人员情况,严防不法分子混入旅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查堵违法犯罪分子。  (二)来访制度。对进客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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