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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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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应对策略目录内容摘要1一、刑讯逼供的危害2(一)刑讯逼供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2(二)刑讯逼供妨碍实体真实的发现2二、刑讯逼供的原因4(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是刑讯逼供存在的直接原因41、我国一直未承认无罪推定原则,也缺乏相应制度的保障42、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43、我国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二)传统诉讼观念的消极影响是刑讯逼供存在的深层原因51、有罪推定62、口供中心主义6(三)国家日常监控水平较低是刑讯逼供存在的根本原因6三、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69/9(一)
2、修改刑诉法,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9(二)完善证据,排除刑讯逼供得来的非法证据9(三)改变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10(四)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使之对侦查阶段的监督更具可操作性10(五)加强政法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素质教育11(六)提高国家日常监控水平,为预防刑讯逼供提供保障12结论13参考文献13内容摘要:在我国,刑讯逼供目前处于一种在言论上遭到反对而在司法实践中却相对容忍的局面。刑讯逼供既损害司法机关在的威信又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造成刑讯逼供的原因包括我国现行诉讼机制的不健全、传统诉讼观念的
3、影响,以及国家日常监控水平较低等因素。针对这些原因,提出遏制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完善诉讼程序,加强对政法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素质教育,提高国家日常监控水平。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现象一定能够得到有效遏制。关键词:刑讯逼供、完善诉讼程序、国家日常监控水平一、刑讯逼供的危害9/9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的方法以逼取其供述的行为。它既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一)刑讯逼供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刑讯逼供严重损害程序公正。它的严重危害表现
4、在:首先,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到刑讯的嫌疑人有的根本是无辜的,刑讯逼供使其身心遭受到重创,甚至断送了一个人的生命或一生幸福;另一类受到刑讯的犯罪嫌疑人虽最后被证实有罪,但他应当承担的也仅仅是审判机关决定的与其罪行相识应的刑罚。超越法律规定的法外施刑,无疑是侵害了嫌疑人的人权。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其次,刑讯逼供破坏了刑事程序的公正性与民主性,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司法人员知法犯法,滥用司法权,直接有损司法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其危害性是潜在的、严重的。再次,刑讯逼
5、供有碍高效率的诉讼的实现。(二)刑讯逼供妨碍实体真实的发现9/9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禁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司法人员深信刑讯逼供能获得有价值的证据从而有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不能否认刑讯逼供对发现实体真实的个案意义,但是,需要理性审视的是:刑讯逼供是否有助于普遍意义上的实体真实的发现。其实,刑讯逼供对个案意义上的实体真实的发现是有前提和条件的。它依赖于两个预设的前提和条件:第一,作为刑讯逼供对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是本案真正的犯罪行为人,通过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6、才是对真实案情的陈述和回复,才有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才能作为破案和定罪量刑的根据;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讯下的口供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从理论上讲,只有在上述两个前提和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形下,刑讯逼供对于实体真实的发现才是可能的;但是从刑事诉讼的运作机制分析,现行刑事诉讼机制并不能确保这两个前提和条件的实现。首先,从侦查机制来看,侦查权指向的对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罪犯,而仅仅是嫌疑人;侦查机制运作的结果既可能是查明案情、查获罪犯、也可能是排除嫌疑人的犯罪嫌疑,因而侦查机制的运作并不能确保犯罪嫌疑人都是真
7、正的犯罪行为人。从侦查逻辑上说,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同一性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侦查程序予以确认的事实,是侦查机制运作的结论而非前提,将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同一性作为刑讯逼供发现案件真实的前提条件无疑是倒果为因。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并非是真正的犯罪行为人,刑讯逼供就只能是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错案。二、刑讯逼供的原因9/9(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是刑讯逼供存在的直接原因1、我国一直未承认无罪推定原则,也缺乏相应制度的保障。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人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8、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9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察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这些规定有的对遏制刑讯逼供不力,缺乏配套的制度保障,有的还成了侦察人员进行刑讯逼供的法律依据(如第93条),因为是否“如实回答”是由侦讯人员自由判断的。2、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刑事政策上,我国奉行“坦白从宽”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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