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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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修正要点如下:  一、新增应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的食品业者类别,另应办理强制性检验的食品业者类别新增食用油脂输入业及综合商品零售业别。(修正规定第一点)  二、新增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的食品业者规模及实施日期,包括食用油脂等共十七类业别的业者,其中制造、加工、调配业者,不含改装业者。(修正规定第二点)  三、新增食用油脂输入业及综合商品零售业等应办理强制性检验业别的规模及实施日期,余等业别比照其原公告的规模及实施日期。(修正规定第三点)  四、新增食用油脂输入业者应检验的项目及频率。(修正规定第四点)  五、新增综合商品零售业的检验事项及最低检验周期。(修

2、正规定第十七点)  六、新增食品业者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应与实际执行情形相符,并规范版本保存期限。(修正规定第十九点)  修正规定如下:  一、应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及应办理检验的食品业者类别如下:  (一)食用油脂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  (二)经公告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的肉类加工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三)经公告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的乳品加工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四)经公告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的水产品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五)食品添加物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  (六)取得特殊营

3、养食品查验登记许可的业者。  (七)黄豆的输入业者。  (八)玉米的输入业者。  (九)小麦的输入业者。  (十)茶叶的输入业者。  (十一)面粉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  (十二)淀粉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  (十三)食盐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  (十四)糖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  (十五)酱油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  (十六)茶叶饮料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十七)非属百货公司的综合商品零售业者。  (十八)本点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所指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未包括改装业者。  二、前点应订定食品安全

4、监测计划的食品业者,其规模及实施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至第五款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办理工厂登记且资本额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者,自2016年7月31日实施。  (二)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输入业者:办理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者,自2017年7月31日实施。  (三)第六款至第十款:办理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者,自2017年7月31日实施。  (四)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办理工厂登记且资本额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者,自2016年7月31日实施。  (五)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的输入业者:办理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者,自2017年7月3

5、1日实施。  (六)第十七款︰达三家以上综合商品零售业独立门市的连锁品牌,且资本额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者,自2017年7月31日实施。  三、第一点应办理检验的食品业者,其规模及实施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办理工厂登记且资本额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者,自2014年10月31日实施。  (二)第二款至第四款:办理工厂登记者,自2014年12月31日实施。  (三)第五款:办理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者,自2014年12月31日实施。  (四)第六款:办理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者,自2014年12月31日实施。  (五)第七款至第十款

6、:办理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者,自2015年7月31日实施。  (六)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的输入业者:办理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者,自2015年7月31日实施。  (七)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办理工厂登记且资本额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者,自2015年7月31日实施。  (八)第一款的输入业者︰办理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者,自2016年7月31日实施。  (九)第十七款的综合商品零售业者︰达三家以上综合商品零售业独立门市的连锁品牌,且资本额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者,自2016年7月31日实施。  四、食用油脂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

7、者,应就下列事项,对其动物性油脂产品及植物性油脂产品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进行检验,每半年至少一次:  (一)动物性油脂产品应就动物用药残留、农药残留或其他卫生管理的项目,对其原料进行检验。  (二)动物性油脂产品应就重金属、总极性化合物、苯骈芘或其他卫生管理的项目,对其粗制原油进行检验。  (三)动物性油脂产品应就重金属、总极性化合物、苯骈芘或其他卫生管理的项目,对其精制油进行检验。  (四)植物性油脂产品应就农药残留、真菌毒素或其他卫生管理的项目,对其原料进行检验。  (五)植物性油脂产品应就重金属、真菌毒素、总极性化合物、苯骈芘或其他卫生管理的项目,对其供

8、精制用的粗制原油进行检验。  (六)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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