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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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构筑充满活力的区域性人才高地,促进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为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外(无论原籍是否属青岛)工作、学习,经办理有关手续,来青主要从事生产科研工作的以下人员:1.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2.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长江学者”;

2、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等。3.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或相应层次人员;一级演职人员或在国内外享有较好声誉的文化艺术名人;培养出在奥运会或世锦赛上夺得金牌的运动员的国家级教练员;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

3、的高技能人才;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来青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创业型人员。4.具有3年以上担任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经营管理领导经历的人员;地市级以上区域学科和行业内较有影响的专家。5.市级重大项目、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且能突破科研关键技术或核心部件制造工艺的高技能人才和其他急需、特需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央、省驻青企事业单位。第二章 引进形式及措施  第四条 拓宽引进优秀

4、人才渠道,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依托市级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利用网络媒体优势,适时组织举办优秀人才专场招聘会。  第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灵活采用多种方式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除正式调动外,可采取签约聘用、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投资兴办实业,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合作设立技术中心、研究所和实验室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人才。  第六条 在青工作的两院院士每人每月享受5000元的院士特殊津贴,驻青院士津贴全额发放,聘任院士按在青工作时间发放。对新引进的院士,根据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实验室建设上给予一定数

5、额的科研经费补助。  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的研究与开发。对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结合项目需要引进领军型归国留学人员和优秀创新团队。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和创新团队,经认定,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对引进的优秀科

6、技创新创业人才,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其创业项目符合科技资金支持条件的,从市科技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30—100万元的科研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条 在我市市级以上重点产业发展园区设立“人才特区”,鼓励和支持其引进优秀人才和团队,形成创新创业群体优势。进入“人才特区”的优秀人才可享受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对引进且聘用的优秀人才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为期三年的奖励。其中,属世界500强企业且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按

7、《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创新优势,推动全市对外开放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发〔2007〕18号)执行。  第十二条 开设引进优秀人才绿色通道。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1、2、3款的优秀人才,若单位编制岗位已满,可报经市编制、人事计划部门批准,允许先予引进再逐步调整到编制岗位内。  第十三条 对企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和特需人才,经认定,可打破学历及职称限定办理人才引进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 促进人才的柔性流动,放宽企事业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办理《青岛市居住证》的条件。对虽不具备年龄和学历条件要求,但确

8、有真才实学的高技能、特需和专门人才,引进单位提出要求且出具被引进优秀人才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的,职能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对持证满三年且仍被同一用人单位继续聘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按人才引进程序办理落户手续。第三章 住房补贴及保障  第十五条 对引进到我市工作落户或办理《青岛市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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