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课件--某公司安排员工旅游发生车祸

保险学课件--某公司安排员工旅游发生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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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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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数原因同时发生致损1、可以认定责任归属2、不能认定责任归属① 能分清损失归属------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由保险风险造成的那部分损失。某公司安排员工旅游发生车祸,王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对此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死亡的近因是心肌梗塞和车祸,车祸属保险责任,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于保险责任,两者相互独立,造成的损失可以区分。保险公司只给付其因车祸造成丧失肢体的伤残保险金,不予给付死亡保险金。② 不能分清损失归属一是,若在这多数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责任,则保险人无须赔偿。例

2、如,某被保险人安装的机械设备起火,该设备在试运行前被打开开关进行热身,而无人照看,所以没人注意到设备的一部分,一段管线完全不适合所用的用途,结果管线熔化起火。如果没有这段管线,设备不会起火;要不是整夜无人看管,也不会起火,因为人们会注意到管线熔化,及时阻止起火。在这里损失的近因有两个,一是设备缺陷(除外责任),二是雇员疏忽(保险责任)。两者相互独立,因为一个原因并不引起另一个原因,它们又是相辅相成,因为离开另一个原因哪一个原因都不会引起火灾。法院判决保险人无须赔偿。“有两个共同的近因,其中一个是风险而另一个

3、是例外,如果两者相辅相成,即缺一不可,那么按例外算。”二是,若在这多数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保单中未提及的风险,则保险人必须负责赔偿。例如,某船只投保了碰撞损失险而未投保海上危险。该船在多瑙河撞到沉树,被撞破后开始下沉。船长勉强将漏洞塞上,如果船停留在静水中再加上抽水机的使用,船可能不会下沉,但由于被拖去修理时受到的额外水压,一个塞子脱了出来,结果水势不可阻挡,船只沉没。上诉法院判决认为,碰撞和海上危险(指海水涌入)都是造成船舶损失的近因,其中,碰撞是承保危险,而海上危险并未在保单中明文排除,保险人应当予

4、以赔偿。英国学者Halsbury说:“某项损失的发生可能有多个近因(从效力而言),如果其中一项是承保危险,而任何其他原因都未在保险单中明文排除,那么,被保险人有权取得赔偿。”确实如果没有塞子脱出、船进水这一新的原因介入,船只可能只是撞破而不会沉没。因碰撞而受到的威胁和海上危险同时存在,两者共同导致了船舶的灭失。倘若保单将船进水这一海上风险明确排除,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也就不同了。多数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在这种情况下,致损原因之间存在前因后果关系,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为近因。如果该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

5、应负责赔偿或给付;反之,不负责。例如,某案中,被保险人下班回家,脱袜子时大拇指指甲划破了腿。6天后,医生告诉他伤口已变为脓毒了。第10天他得了败血症,尽管医生作了努力,第20天他死于败血性伤寒。其保单载明承保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而疾病不包括在内。保险人称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伤寒(疾病),不在保单范围之内,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的抗辩遭到了审案法官的否定,法官认为,从被保险人的腿受伤→腿发炎→败血症→染上伤寒→死亡是一个完整的链条,此链条中的各个环节是紧密连接的,其间没有受到任何因素的打断,在这种情

6、况下,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链条的顶环(被保险人的腿受伤),而非尾环(染上伤寒),保险人应依据保单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又如,某幢居民住宅楼发生火灾,火势由四楼引起并迅速蔓延,消防队前来救火,在大楼下用水柱将大火扑火。火灾过后,三楼住户发现其部分家庭财产及装潢遭水浸湿,其恰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于是三楼住户就财产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由于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而水渍不在之内。所以此案的焦点是:三楼住户损失的近因是火灾还是水渍?很显然,此案中,四楼失火和三楼财产遭水浸湿之间有着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四楼的火灾

7、,就不会有后面的救火行为,如果不是四楼的及时施救,火灾势必也会波及至三楼,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施救行为是火灾事故发生导致的合理的自然的措施。因此,火灾是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应按火灾责任赔付三楼的损失。多数原因间断发生致损多数原因间断发生,即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但其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或其中因果关系链断裂。后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连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应当对这些间断发生的原因进行仔细分析,从中找出致损的近因。因为尽管它们对造成的损失都起到了作用,但一般来说不会完全一样,

8、终究有主次之分和作用大小的差别。例如某青年投保意外伤害险,后遭遇车祸毁容,治愈出院后丧失生活信心,自杀死亡。在这里前因是车祸,自杀是新介入因素,两者先后出现,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直接、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等近因判定标准,可知自杀即后因才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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