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免疫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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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免疫申报制度  篇一: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1、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每个乡镇不少于3个,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管辖范围、官方兽医和联系电话。  2、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来自:小龙文档网:动物免疫申报制度)前3天申报检疫;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随时申报。  3、出售、运输乳运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4、合法

2、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5、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6、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7、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8、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

3、施检疫;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9、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方可离开产地。  派驻官方兽医(包片)管理制度  1、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实行官方兽医包片管理。  3、派驻官方兽医及时动态了解养殖场所动物免疫、疫病发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出栏、补栏等情况,强化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力度。  4、包片官方兽医应对所包区域散养户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了解,登记每一家养殖户的养

4、殖、疫病防控、耳标佩戴、动物流通等基本情况,并建立专门档案。  5、官方兽医应对下去内出售或运输的动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管辖区的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养殖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

5、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派驻官方兽医监督检查。  篇二: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  二、动物产地检疫实施报检制度。动物出售、运输之前,畜主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申报检疫。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动物提前十五天报检,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三、报检可采用书面、传真、电话等形式,但企业初次报检、种用、乳用动物

6、报检须采用书面形式。动物报检应提供畜主名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准备好相应的养殖档案备查,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的,须同时提交检疫审批单。  四、报检人虚假报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接到报检,应当记录报检信息,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约定检疫时间。准时安排检疫员按照检疫规程实施现场检疫。约定的检疫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五、检疫员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检疫员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按照有关规

7、定处理。  七、发现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疫情,并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八、发现货主有违犯《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根据授权立即查处或立即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产地检疫程序  1、对家畜(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和单蹄动物)应查验动物免疫耳标和动物免疫证明;对小家禽畜(鸡、鸭、鹅、兔、鸟等)应查验动物免疫证明;必要时应查验动物免疫记录。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屠宰动物,回收动物免疫证明。  3、经产地检疫合格需异地饲养的动物,

8、畜主应将动物检疫证明移交给异地饲养者。  4、经临床检查合格、有动物免疫证明,但无动物免疫耳标的家畜,应先核查免疫档案,对己免疫的动物应先补戴动物免疫耳标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5、经临床检查合格、有动物免疫耳标、无动物免疫证明的家畜,应先核查免疫档案,对已免疫的动物应补发动物免疫证明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6、对未经免疫的家畜,应在指定场所或报检点的动物隔离观察室进行补免,补戴动物免疫耳标,补发动物免疫证明,隔离观察十四天,经检疫合格后,出具产地检疫证明。隔离观察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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