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免疫及畜禽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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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免疫及畜禽标识制度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必须进行强制免疫。二、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三、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四、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的免疫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五、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六、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七、定期采血送检,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对畜禽实行标识管理,按农业部规定使

2、用耳标、电子标签、脚环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并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报告制度一、定期对动物疫病和免疫后抗体水平进行监测,了解免疫状态,选择最佳免疫时机,有效控制疫病发生。二、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抽查。三、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要立即隔离病畜,并立即向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四、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或专家现场诊断。五、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控制扑灭措施,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彻底清理消毒,场内人员、物品不得外出。六、对于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3、七、自觉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和指导。兽药使用管理制度一、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二、购进和使用兽药应当严格把关,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房人员应当对兽药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外观质量等内容逐项进行核对,签字后方可入库、使用。三、库存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分类,并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保管。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注意药品存放环境、温湿度等要求,近效期药品及时登记。四、坚持科学用药,严格按照药品说明进行合理用药。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

4、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六、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禁止使用国家的违禁药物。七、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八、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制度。消毒制度一、养殖场大门处必须设有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浓度。二、养殖场内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三、进出场车辆、人员及用具要严格消毒。除经消毒池外还应经紫外线消毒,进出场生活区消毒10分钟,生产区消毒15分钟,并更衣换鞋。四、场区内每周消毒1-2次。场区周围及场内

5、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周消毒1次。五、畜禽舍内每周至少消毒1次。饲槽、饮水器应每天清洗1次,每周消毒清洗1次。六、消毒药应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性,不会在动物体内有害积累的消毒剂。消毒药应定期轮换使用。七、每批畜禽出栏时,要彻底清除粪便,用高压水枪冲洗干净,待舍内凉干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八、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饲养人员的工作服、鞋、帽等应经常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制度一、以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进行病畜的无害化处理。二、规模畜禽养殖场要具有

6、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三、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四、粪便、污水等排泄物应经沼气池或沉淀消毒池进行无害化处理。五、因一般性疾病引起死亡的畜禽,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1.5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因传染病引起死亡的畜禽,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2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七、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作好记录,由处理人和驻场责任兽医共同签字,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检疫申报制度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

7、开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1-3天应向当地检疫员申报检疫。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当地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六、跨行政区域调运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报县市动物防疫检疫,凭出县境动物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八、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

8、种蛋的,应当向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到达输入地后,向县市动物检疫申报(报验)点进行报验。检疫申报(报验)点接到货(主)的报验申请后指派检疫员到现场进行查证、验物。各类证明齐全、证物相符,临床检验健康的,允许引进我县。  疫情上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本养殖场发现国家规定的传染病疫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和静县兽医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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