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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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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工作稿第七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深圳市城市更新活动的管理,明确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流程,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更新办法》)的规定,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城市更新的活动和管理,适用《更新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更新办法》颁布前已经划定改造范围的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其更新改造政策,本市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更新范围]具有《更新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
2、定情形的下列土地,可以列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一)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较为集中,违法建筑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城中村;(二)城市市区工业用地改变功能为第三产业用地;(三)城市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四)国家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五)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六)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需改造的旧屋村。第四条【领导小组】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34市规划与国土资
3、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全市城市更新的决策,监管和督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有序推进。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市城市更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更新办”)是市规划国土委直属机构,主管全市城市更新活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编制全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二)负责集中办理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计划立项,协调规划土地等各项审批、审核、备案事项;(三)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四)负责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与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有关城市更新项目扶持资金等城市更新所需的建设资金。市
4、、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系活动的相关资金。第七条[区实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城市更新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区更新机构”),根据本辖区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承担本区城市更新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通过鼓励、促进、推广和具体开展城市更新,提高本区城市建设的水平,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质量;(二)负责筛选辖区内符合《更新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区域,按照《更新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提出城市更新规划制定计划,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三)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拟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
5、按照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程序报批;(四)34负责本级政府全额投资的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工作,包括:编制建议书、立项申报、组织项目工程设计和编制投资概算、申请政府投资计划、组织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投标、工程报建、工程施工、项目验收和竣工决算等工作;(五)负责政府非全额投资的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扶持工作,跟踪、协调和督促项目的实施,为项目的推进提供指导和服务;(六)负责本区改造主体确认以及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前期的具体工作,包括改造前期摸查、编制更新方案、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拆迁安置和行政强拆方案;(七)负责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城市更新工作。第八条[立项原则]市规
6、划国土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对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土地和房屋进行清理确权,办理用地宗地图和房地产确权文件,未经清理确权的区域不得进行城市更新。第九条[公共服务平台] 市规划国土委应当会同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城市更新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政府、改造企业、土地权利人、公众等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强化城市更新在信息综合管理、项目动态过程与监督反馈等方面的运行机制。公共服务平台的具体建设和维护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委负责。第十条[项目库]市规划国土委应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下列项目应当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并作为今后批准或制定年度计划的参考:(一)申请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规划许可,但未获得许可的项目
7、;(二)申报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但未被纳入整治类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三)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但未被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项目。第十一条[政府主导]符合《更新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市、区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认为亟需进行城市更新的区域,可以由市、区政府或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更新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第十二条[工作经费]组织和实施城市34更新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区政府城市更新工作机构及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年度申请,分别纳入当年市、区财政预算。第二章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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