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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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09)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  运  第三节 货  运  第四节 相关业务  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

2、输(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经营,以及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和运营、道路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  公共电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道路运输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五条 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六条 本市应当统筹道路运输发展,通过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逐步实现客

3、运的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以及与其他客运方式的一体化,货运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推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逐步建立符合国家首都功能和性质的道路运输体系。  第七条 本市应当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管理规范,建立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市交通执法机构(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道路运输工作。  第九

4、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共同组织编制本市交通发展规划,确定道路运输发展目标、重点项目及其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交通发展规划,定期公布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  第十条 本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分析、整理、更新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信息,并通过道路运

5、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本市道路运输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符合本市交通发展规划和绿色环保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许可的范围或者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并执行服务标准和规程、收费管理、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  (四)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确保车辆符合

6、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限值;  (五)运营中携带车辆营运证件、驾驶员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规定的证件;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明码标价,合理收取费用;  (七)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道路运输专用发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借和转让专用发票;  (八)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九)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信息。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

7、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实行从业资格管理,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和服务水平。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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