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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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道路运输服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  第三节货运  第四节相关业务  第三章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以及场站经营、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

2、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  公共电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

3、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第五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六条本市应当统筹道路运输发展,逐步建立符合国家首都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功能的道路运输体系。  通过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逐步实现客运的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以及与其他客运方式的一体化,货运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  第七条本市应当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管理规范,建立道路运

4、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提高道路运输的管理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  第八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市交通执法部门、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含机构)(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道路运输进行管理。  第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共同组织编制本市交通发展规划,确定道路运输发展目标、重点项目及其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

5、运输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发展规划,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道路运输服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市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收集、整理、更新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信息,并通过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本市道路运输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符合本市交通发展规划和绿色环保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许可的范围或者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接受

6、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二)制定并执行服务标准和规程、收费管理、安全行车等规章

7、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  (四)使用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营运车辆;  (五)运营中携带车辆营运证件、驾驶人员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规定的证件;  (六)不得超载、超限运输;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明码标价,合理收取费用;  (八)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道路运输专用发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借和转让专用发票;  (九)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十)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信息。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客运、货运驾驶人

8、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专业人员进行岗前专业技能培训;对持有外省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应当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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